案情简介
2024年3月9日,被告一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二某广告公司)在宜都市某路段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4天,诊断为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等,行韧带重建手术。2024年9月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肇事车辆在被告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请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6919.43元。
办案经过
庭审中,被告三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事实,但主张扣减20%非医保用药,不认可原告误工费标准,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仍维持十级伤残。被告一及被告二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确认被告一系被告二员工,事发时为上班途中,被告二已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9873.88元,保险公司已垫付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一系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被告二承担;肇事车辆保险齐全,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关于损失:医疗费核定为46387.36元(含护理用品费1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50元/天×44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误工费根据原告受伤前三个月平均日收入197.01元计算120天,计23641.20元;护理费总额13793.84元(含被告二已付7450元);残疾赔偿金按2024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87元/年×20年×10%计939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元;交通费酌情1000元;鉴定费15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8元。以上合计187544.40元。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及不承担鉴定费,法院均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三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款139670.52元(已扣减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及被告二垫付款29873.88元,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被告二),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负担22元、被告二负担4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