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公司因所属种猪基地房屋在某铁路修建过程中受损,于2024年3月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其对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约定鉴定费7939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鉴定费,被告出具了5份《危险房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隧道建设放炮震动与房屋墙体裂缝有关。但该报告未附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导致原告在另案中将该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时,法院要求补充鉴定人员资质材料。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补充资质,被告以鉴定人员已离职为由无法提供,并曾口头承诺退费但后续拒绝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费及利息。
办案经过
庭审中,被告辩称已完成全部委托义务并交付报告,原告在收到报告近6个月后才索要鉴定人员信息超出合同范围,退费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必须附具鉴定人员资质,但房屋质量鉴定涉及建筑专业知识,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法院参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认定房屋质量鉴定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被告虽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但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上仅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始终未能提供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资质材料。法院认为,被告无法证明鉴定人员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专业能力,导致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履行瑕疵,不享有服务费请求权,已收取的鉴定费应予返还,并应赔偿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此外,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沟通中曾多次表示“安排分期付款”“准备款给贵公司”,亦佐证了被告认可退费的意向。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甲公司鉴定费79393元,并自2025年9月8日起以79393元为基数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42元、保全费813.93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