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8月1日,李XX入职某公司,从事锦焊工作。工作期间,李XX接受某公司车间主任某庚的工作安排,每日通过指纹打卡机考勤三次,所需材料及图纸均由某公司提供。某公司工作人员每月15日左右通过某辛的银行账户向李XX转账支付上月工资。2026年7月11日,李XX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XX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5年8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2万余元。刘景珠律师接受李XX委托,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临时劳务关系,以及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XX系临时招揽的劳务人员,随招随用;付款主体为某辛个人账户,支付方式不固定,不具备经济从属性;报酬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多劳多得,不具固定性;微信群并非专属管理群,不构成人事管理。此外,某公司主张即便存在劳动关系,李XX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持二倍工资。
刘景珠律师指出,李XX受某公司劳动管理,从事的锦焊劳动系某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形成人身与经济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某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接受某公司管理,从事的工作系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某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关系具备持续性、稳定性和周期性,符合人格与经济从属性特征。仲裁委认定双方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关于二倍工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11.2万余元。
最终裁决:一、确认李XX与某公司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公司支付李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