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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吴梦丽律师:面对离婚诉讼,以证据反击感情破裂主张 ,成功驳回离婚诉请,帮委托人保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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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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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婚姻意愿。吴梦丽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以守为攻。不仅有效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求,还通过揭示原告过错及共同债务问题,在诉讼中为被告争取了主动权。这为后续可能的调解或诉讼奠定了有利基础,最大程度保护了当事人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家事法律素养与庭审把控能力。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某年某月,廖X与周XX经由朋友介绍相识,同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二人均属于再婚,婚后二人没有生育子女。之后廖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观念差距较大,周XX遇事习惯回避,双方长期处于冷战状态。某年某月二人开始分居,自某年起周XX多次对其进行极端言语威胁,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周XX在诉讼过程中答辩称,对廖X仍然存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廖X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存在与他人同居的婚姻过错行为。另外双方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来源于周XX经营的某加工厂所欠材料款项,加工厂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廖X应当承担一半债务。法院受理该案后,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婚姻过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三大问题展开庭审对抗。吴梦丽律师接受周XX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次离婚诉讼。

 

二、办案思路

 

吴梦丽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深度沟通,完整梳理二人婚姻经过、矛盾根源,查清家庭财产、经营债务相关情况,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案件证据,制作完整证据目录,准备加工厂经营流水、用于家庭开支的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廖X刑事判决书等材料,用以证明家庭开支主要由周XX承担,同时证实廖X存在婚姻重大过错。

 

本案确定 “以守为攻、攻守兼备” 的庭审策略。一方面向法庭如实陈述当事人仍有感情、不愿意离婚的想法,说明双方具备一定婚姻基础;另一方面针对原告提出的夫妻感情破裂主张进行抗辩,要求原告对言语威胁的事实举证,指出其证据存在不足。庭审中提交证据,披露原告在婚姻当中的过错,厘清双方经营产生的债务争议,向法庭说明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矛盾仍有化解空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请求。

 

 三、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属于再婚,共同生活多年,具备一定婚姻基础,已经建立夫妻感情。廖X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件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作出判决:不准许廖X与周XX离婚。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廖X承担。

 

本案清晰体现离婚案件裁判规则,第一次起诉离婚,在没有法定重大离婚事由、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时,法院通常优先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判决不准离婚。作为不愿离婚一方的代理律师,不能仅依靠口头陈述感情未破裂,更需要依靠完整证据链,反驳对方感情破裂的主张。本案中,通过提交对方刑事判决书、家庭开支流水等证据,调整庭审争议焦点,削弱原告诉讼主张,为当事人在本次诉讼取得有利结果,也为后续双方协商沟通、后续潜在诉讼留存证据优势。

 

 四、律师价值

 

本案办理过程中,吴梦丽律师凭借周密的庭前证据准备与成熟庭审策略,成功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保障当事人希望维系婚姻的诉求。案件不只是简单表达不想离婚的意愿,而是深挖案件事实,将对方婚姻过错、夫妻经营债务等事实纳入庭审,掌握诉讼主动权。本次案件形成的证据材料,既化解本次离婚危机,也为当事人后续协商沟通、应对可能发生的再次离婚诉讼,铺垫有利的事实基础,充分展现家事案件律师证据组织、庭审博弈的专业能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适用场景

 

本案办案思路适用于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伴随婚姻过错、经营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分割争议的家事案件。尤其适合原告仅凭性格不合、家庭矛盾起诉离婚,被告持有对方刑事处罚、婚内同居等过错证据,或是双方存在个体经营产生共同债务的离婚纠纷案件。

 

 六、法律服务指引

 

婚姻家事纠纷涉及感情、财产、债务多重问题,诉讼中证据是否充分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很多当事人自行应诉容易遗漏关键证据、错失抗辩机会。若您或家人面临离婚起诉、需要抗辩离婚诉求,或是涉及婚内过错认定、夫妻共同经营债务认定、离婚财产分割等难题,可以找吴梦丽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梳理证据,制定应诉方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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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刻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我主要办理民商事案件、非诉案件。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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