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装饰装修企业。2025年8月,某公司与被告朱X丈夫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8.8万余元。履行期间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及装修质量产生争议,某公司诉至某法院。2026年3月,经某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公司自愿扣除五千元工程款,朱X丈夫分期支付剩余12万元装修款,并放弃就相关质量问题主张维修的权利。然而调解后,朱X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图文,使用“垃圾装修公司”等侮辱性词汇,配发含有某公司字号及某品牌标识的合同页与房屋实景照片,捏造“天价”等不实信息,并留下手机号1XXXXXXXXXX煽动他人咨询。某公司两次向某派出所报警,朱X在民警通知后删除部分图文。某公司遂委托曾某与殷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X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五千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朱X发布的朋友圈图文是否明确指向某公司;二、朱X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三、若构成侵权,某公司主张的各项民事责任应否得到支持。庭审中,朱X辩称朋友圈未指名道姓,且装修合同系其丈夫所签,其言论客观真实,仅要求整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X发布的图文中附有显示某公司字号及品牌标识的合同页,且工程价款与案涉合同一致,足以使不特定第三人识别指向某公司。朱X使用的侮辱性词汇超出合理评价范畴,构成侮辱;其捏造的不实信息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诽谤。且双方质量争议已终局处理,朱X继续发布负面言论违背调解协议,主观上具有贬损某公司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鉴于朱X已删除图文,法院无需另行判令停止侵害;综合朋友圈好友数量、侵权持续时间及传播范围等因素,酌定朱X在朋友圈连续三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结合维权合理支出及损害后果,酌定朱X赔偿某公司律师费一千五百元。法人不具精神感受能力,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朱X限期履行致歉及赔偿义务,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