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赵XX原系某公司安全总监。2023年6、7月份,赵XX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XX承揽某公司一期消防项目,先后4次收受陈XX现金共计68万元。后陈XX未中标该项目,向公安机关控告赵XX诈骗,赵XX得知报案后将68万元退还给陈XX。2023年9月,某公司准备开展环保验收工作,赵XX受陈某乙请托,帮助推荐某公司成为项目备选供应商。该公司中标后,赵XX收受陈某乙给予的好处费13万元。案发后,赵XX妻子闫X于2026年4月13日向法院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13万元。某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赵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赵XX是否具有坦白情节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辩护人提出赵XX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法院经审查认为,赵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直至开庭审理过程中才如实供述,依法不应认定为坦白,故对辩护人关于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赵XX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坦白情节不予采纳,但对其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赵XX缴纳的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