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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杨子谦律师代理赵XX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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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淄博杨子谦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杨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庭审中客观分析证据。针对“坦白”情节的争议,杨律师虽未获法院支持,但及时调整辩护策略,重点聚焦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赃”情节。通过积极与客户沟通,促成家属全额退缴13万元违法所得,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评价。杨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庭审表现,成功争取到法院对退赃及认罪认罚情节的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有利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告人赵XX原系某公司安全总监。2023年6、7月份,赵XX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XX承揽某公司一期消防项目,先后4次收受陈XX现金共计68万元。后陈XX未中标该项目,向公安机关控告赵XX诈骗,赵XX得知报案后将68万元退还给陈XX。2023年9月,某公司准备开展环保验收工作,赵XX受陈某乙请托,帮助推荐某公司成为项目备选供应商。该公司中标后,赵XX收受陈某乙给予的好处费13万元。案发后,赵XX妻子闫X于2026年4月13日向法院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13万元。某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赵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赵XX是否具有坦白情节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辩护人提出赵XX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法院经审查认为,赵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直至开庭审理过程中才如实供述,依法不应认定为坦白,故对辩护人关于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赵XX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坦白情节不予采纳,但对其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赵XX缴纳的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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