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因对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享有1.34亿余元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原告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涉案房产转让登记给被告郑XX。原告认为,郑XX与某房地产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周X系父子关系,该转让系明显不合理低价,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房产的转让登记并恢复至某房地产公司名下。
被告郑XX及第三人郑XX辩称,涉案房产早在2009年即由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给郑XX,因涉及虚假按揭等历史遗留问题,迟至2022年才办理产权登记。2020年及2022年签订的合同仅为办证及变更主体所用,且郑XX已代某房地产公司偿还银行贷款33.5万余元,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非低价转让。此外,原告起诉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第三人郑XX补充称,小区大量业主面临类似历史遗留问题,其以调解方式处理更符合实际,且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存在高管混同,系恶意串通滥用司法资源。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二、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除斥期间,涉案房产于2022年9月办理登记,原告主张于同年12月知悉,具有合理性,未超除斥期间。关于低价转让,某房地产公司与郑XX早在2009年签订买卖协议,早于原告债权产生时间;后续合同变更系为办证及调整主体,郑XX已代偿银行贷款,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长期居住。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故意低价转让以逃避债务的意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