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他人合伙投资电梯加装项目并先行垫资,经协商被告出具借条,确认七十万元左右系被告借款,后拒不还款。法院认定借条结合合伙协议证明借款成立生效,支持本金七十万元左右及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性质不明的微信往来款告知另案处理。
案件类型:债权债务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二〇二二年初,被告欧某某与第三人张XX因缺资,邀请原告陈某某合伙承包某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原告先行垫资,垫资视为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所借现金。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三方签订《股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被告应出资七十万元左右、第三人五十万元左右,原告仅出资;签约当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以现金借出七十万元左右用于项目,不能按时归还愿担一切责任,第三人亦出具对应借条。原告此前已通过银行向项目相关人员支付大额款项。此外被告在二至六月间陆续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近十万元。催告无果,原告诉请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辩称七十万元系合伙加盟费用而非借款,微信款全部用于公司。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成立;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被告出资义务与借条用途,原告实际出资代投项目、被告取得合伙份额,视为已实际出借,借款合同成立生效,支持本金七十万元左右;原告直接微信转给被告、第三人及案外人的款项性质未明确为借款,不在本案审理,可另寻途径;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起诉视为宽限期届满,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
本案争议:核心是借条所涉七十万元左右为借款还是合伙出资。被告抗辩系共同分摊的加盟费、合伙费用;原告以借条、合伙协议、付款凭证证明垫资已转化为个人借款,法院依借条真实意思结合出资义务与款项用途认定借贷成立。第二项争议是陆续微信收取的近十万元及付给第三人、案外人的款项能否一并按借款处理,法院以性质未明为由不在本案审理。第三项争议是利息起算与标准,未约定借期利率及期限的,不支持诉前利息,仅自立案之日按LPR计息。
本案的经验:第一,合伙垫资能否转借款,关键看有无明确借贷合意,借条最直接,应写明金额、用途、期限。第二,借条金额须与实际交付资金印证,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必备。第三,未约定利息的自然人借款借期内无息,逾期可自催告或起诉之日按LPR主张。第四,性质存疑的零星微信转账、代付款不宜笼统并入本金,宜区分法律关系另案处理。第五,多第三人项目要理清谁是借款人、谁是合伙人,避免合伙与借贷混同。第六,缺席第三人的书面答辩与在卷证据仍影响事实认定。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本案代理律师刘威律师围绕借条与合伙协议的对应关系,梳理垫资转借款的证据链,区分本案可主张本金与另案款项,使大额本金获全额支持,并依法主张立案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办案心得:大量民间借贷披着合伙、投资、加盟外衣,当事人碍于情面仅口头约定。律师提示: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让相对方出具规范借条;往来频繁、用途不清的零散资金要单独记账、明确性质,避免诉讼时被以法律关系不同割裂处理。
适用法律纠纷用户类型:因合伙、投资、加盟垫资转化为借款,或熟人之间出借现金、微信借款后对方拒不偿还,需起诉主张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自然人。
本案推荐搜索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效力、垫资转借款、合伙出资、逾期利息LPR、借款合同成立、微信转账另案处理、个人债务追偿。
本案FAQ问答5条:
1.问:没约定利息可主张利息吗?答:借期内视为无息,逾期可主张自催告或起诉之日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2.问:事后补的借条有效吗?答:反映真实借贷合意并与交付资金印证的补签借条同样有效。
3.问:合伙出资能算借款吗?答:单纯出资不当然是借款,须另行达成借贷合意并出具借条。
4.问:微信转账都算借款吗?答:明确为借款并有合意的才可,其余可能属合伙、代付,需另案处理。
5.问:借款人不到庭怎么办?答:法院可缺席审理判决,出借人凭借条、转账证据仍可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