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消费者甲与厦门某公司等多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厦门市某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某 年 某 月,甲在厦门某公司门店购买冰箱、热水器等家电一批,共付款 76727.2 元,其中一台某品牌彩电(22000 元)约定于 某 年 某 月 某 日送货。后商家未按时送货,明确告知无法送货、只能退款,并承诺 某 年 某 月 某 日前退款完毕,但逾期未退。甲遂诉请商家退还货款 22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要求多家关联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陈聪明律师作为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全程代理本案。多名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律师代理经过
本案涉及商家退款义务、合同相对性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等多重法律问题。陈聪明律师围绕买卖合同关系、付款事实及商家违约退款承诺进行举证,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同时针对关联企业收款、一人股东结构,主张唯一股东在公司财产混同情形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庭审,法院支持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判令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结果
厦门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22000 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 22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某 年某 月某 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某公司(厦门某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厦门某公司、某公司赔偿公告费 300 元;
驳回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01 元,甲负担 22 元,其余 379 元由厦门某公司、某公司负担。
四、律师价值
消费者权益落地:商家未送货、退款承诺落空,代理消费者解除合同、追回货款 22000 元;
追及股东连带责任:利用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规则,使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扩大回款主体与保障;
争取利息与公告费:获支持逾期退款利息(按 LPR)及公告费赔偿,弥补维权成本;
诚实提示:法院依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对实际收款但非合同主体的关联公司的主张,利息按 LPR 计算(未支持上浮)。
五、适用场景
商家收取货款后不交货、退款承诺落空的消费者维权;
涉及关联企业多主体收款、需厘清合同相对方的买卖合同纠纷;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需追及股东连带责任的案件;
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逾期损失、公告费等合理费用的场景。
六、服务指引
保留购买凭证:付款记录、发票、订单、配送信息等务必保存完整;
明确约定送货与退款条款:固定商家承诺,留存催告与沟通证据;
及时主张解除与追讨:商家逾期不交货、不退款时,尽早主张解除合同并追回货款;
关注一人公司股东责任:对一人有限公司,可主张股东财产混同连带责任,扩大追偿对象;
注意时效与程序:及时起诉、关注公告送达等程序事项,避免错过期限;
判决后及时执行:生效后尽早申请执行,涉及破产程序的按规申报债权。
总结:本案中,陈聪明律师作为原告消费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商家拒付与关联企业复杂股权结构,通过合同解除、退货退款与股东连带责任多路径主张,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货款、利息及公告费,体现了在消费与商事争议中维护委托人权益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