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X 年 X 月 X 日,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接农村公路专项养护工程的沥青铺设施工,不含税单价 50 元每平方米,工程量约 3.3 万余平方米,合同总价款 167 万元。工程按期完工交付后,双方在 X 年 X 月 X 日完成对账结算,确认某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 47 万元。
王XX在结算明细表上亲笔签字,并作出书面承诺:若某建设公司未在 X 年 X 月 X 日前付清款项,本人愿意优先代为支付。付款期限到期后,建设公司始终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王XX也未兑现代付承诺。为挽回资金损失,原告委托孙志强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设公司与王XX连带支付 47 万元工程款、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二、办案思路
孙志强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固定施工合同、施工验收资料、结算单据,夯实主债务人的欠款事实。
案件核心难点在于区分王XX的承诺属于债的加入还是一般保证。孙志强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边界:该承诺没有约定先诉抗辩权,不存在担保从属性,符合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应认定为债的加入,不受保证期间约束,可直接要求个人连带清偿。
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律师在立案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财产,保障后续执行。庭审中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孙志强律师当庭出示全部原件,清晰阐述债的加入法律适用,提交利息计算依据,全力支撑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第三人在结算单上承诺代为还款的法律定性。法院审理查明,施工合同与结算凭证足以证明 47 万元工程款欠款真实有效。王XX作出优先代付的承诺,未附加保证的前置条件,依法构成债的加入,应当与建设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对于逾期利息,法院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损失,驳回了超出标准的利息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王XX连带支付工程款 47 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即便被告缺席庭审,原告依然取得全额胜诉,债权执行得到充分保障。
四、律师价值
孙志强律师精准抓住本案关键突破口,避开保证期间带来的法律风险,将个人还款承诺定性为债的加入,把个人财产纳入偿债范围,大幅提升债权兑现概率。在被告缺席开庭的不利情形下,依靠完整证据链条与严谨法律说理,说服法庭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同时提前启动财产保全,锁住被告资产,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既顺利帮当事人追回 47 万元工程欠款,化解企业资金危机,也为工程结算中第三方承诺还款的同类案件提供了成熟的诉讼方案。
五、适用场景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债务人拖欠工程款、货款拒不支付的案件;
2、公司欠款,股东、项目经理、实际负责人在结算单、欠条上签字承诺代为付款,需要认定债的加入、要求个人连带清偿的纠纷;
3、需要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规避保证期间抗辩风险的商事欠款案件;
4、债务人消极应诉、开庭无故缺席,债权人需要凭借书面证据实现缺席胜诉并顺利保全财产的案件。
六、法律服务指引
遇到工程结算后对方拖欠工程款、第三方在结算单据上承诺代为还款、无法区分承诺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等问题时,可以找孙志强律师。孙志强律师可以帮你梳理交易凭证、锁定欠款事实,精准界定债务加入法律关系,提前办理财产保全,即便对方拒不到庭,也能依靠扎实证据实现全额胜诉,最大限度保障工程款顺利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