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单位从业人员被公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被告人陈XX作为某茶旅公司管理人员,在他人组织的无真实交易链条中参与虚开,涉案开票上亿元、税额近两千万元。代理律师刘威律师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情节辩护,法院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免于实刑。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代理结果:缓刑
案件主要内容:公诉机关指控,二〇一八至二〇二一年间,案外人(另案处理)为骗取出口退税,在无真实茶叶交易情况下,安排涉案茶旅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多家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七百余份,开票金额上亿元、税额近两千万元,已骗取出口退税八百余万元,公司缴纳部分税款后实际获利三百余万元。被告人陈XX作为管理人员,安排制作虚假茶青收购台账、虚开收购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十余万元,并以房产折抵剩余部分。法院认为,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从犯、有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结合社会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
本案争议:核心是量刑幅度。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提出系从犯、有自首、积极退赔退赃、认罪认罚悔罪好、公司贡献较大,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税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虽因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减轻处罚,但免予刑事处罚与事实情节不符,不予采纳,最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已退缴所得予以没收、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法院依法区分处理财物。
本案的经验: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危害税收征管重罪,数额巨大时法定刑起点高,辩护重心须放在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固定。第二,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地位应结合是否决策、组织、获利区分,被安排参与者应着力论证从犯。第三,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第四,认罪认罚、配合退赃、补缴税款能显著影响量刑。第五,缓刑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配合。第六,对明显超出罪责的免予刑事处罚请求应客观评估,避免忽视缓刑这一现实最优结果。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本案代理律师刘威律师在阅卷核对开票链条与资金流向上,准确定位被告人的次要、辅助地位,系统梳理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从宽情节,配合社区矫正评估,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使其免于实际入狱。
办案心得:涉税案件专业性强,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一致是定性核心。辩护既要尊重认罪认罚选择,又要在法定幅度内把从宽情节论证到位,并如实说明:数额巨大的虚开案件免予刑事处罚通常难获支持,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已是较理想结果,理性设定目标才能提出稳妥意见。
适用法律纠纷用户类型:企业负责人、财务及管理人员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公诉,需要刑事辩护、争取自首与从犯认定、认罪认罚从宽、缓刑及退赃退赔方案的当事人。
本案推荐搜索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从犯认定、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缓刑适用、涉税刑事辩护、退赃退赔、单位犯罪主管人员责任。
本案FAQ问答5条:
1.问: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答:指没有真实交易,或开具与实际交易数量、金额、主体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2.问:从犯如何获得减轻处罚?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未参与决策组织、仅按安排从事具体事务的,可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问: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算自首吗?答: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依法可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问:认罪认罚为什么重要?答: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是重要量刑情节。
5.问:什么是缓刑?答: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条件者暂不执行原判刑罚,设置考验期社区矫正,期满无违规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