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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刘威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劳务班组二审胜诉,挂靠建筑公司上诉免除逾期利息被驳回、原判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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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刘威律师二审围绕挂靠内外关系区分、善意相对人信赖保护、被挂靠公司付款义务来源论证,抵御“不知情无过错”减责抗辩,使工程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责任完整维持。

案件详情

 

案件摘要:韩XX从某建筑公司挂靠项目负责人处分包外墙内保温劳务,完工交付后结算确认工程款五十余万元未付。一审判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及LPR利息;建筑公司上诉称仅收挂靠费、对结算不知情、不应担逾期利息。二审基于善意相对人信赖保护,认定挂靠系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纠纷

代理结果:维持原判

 

案件主要内容:彭某某挂靠某建筑集团第三工程公司承包某置业公司住宅项目,双方签《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公司收取工程款、扣除费用后再支付给彭。2021年3月,韩XX与彭签订《外墙内保温劳务承包合同》,按实际施工面积单价承包,验收付至九成,竣工后付清。韩依约完工,工程2023年竣工交付使用,同年10月双方签《保温班组竣工结算书》确认应付工程款五十余万元,一直未获支付。韩起诉请求彭与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自2023年12月起按LPR的资金占用利息。一审认定:韩个人无劳务资质,合同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可参照结算主张价款;挂靠关系已由另案生效判决认定,韩有理由相信彭代表公司签约结算,且工程款由公司收取支付,公司应担责;韩系劳务班组,不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连带请求不足。一审判彭与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其余请求。

本案争议:一是被挂靠公司应否与挂靠人共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公司上诉称其与彭系内部挂靠、仅收挂靠费、不参与管理,对分包结算不知情,主观非故意拖欠,不应担利息。二审认为:挂靠系双方内部关系,韩与公司、彭之间是外部关系;韩有理由相信彭代表公司签约结算,基于善意相对人信赖保护,一审判公司与彭共同对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担责符合法律;公司不能以“过错不在己”对抗外部责任。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不成立。

本案的经验:第一,个人无资质签的劳务分包合同虽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仍可参照结算主张价款,不因无效丧失报酬请求权。第二,挂靠情形下被挂靠公司收取工程款、统一对外缔约,善意分包人有理由相信签约人代表公司,公司不得以“只收挂靠费、不知情”对抗外部债权人。第三,结算书是核心证据,应工程量、单价、总价逐项列明并签字,对方拒不到庭、不举证已付款的承担不利后果。普通劳务班组一般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请求易被驳回。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本案代理律师刘威律师二审围绕挂靠内外关系区分、善意相对人信赖保护、被挂靠公司付款义务来源论证,抵御“不知情无过错”减责抗辩,使工程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责任完整维持。

办案心得:劳务分包维权应尽早固定合同、施工记录、竣工结算书、交付使用证据;起诉合理列明被告(挂靠人+被挂靠公司),对发包人责任审慎评估。

适用法律纠纷用户类型:无资质个人或劳务班组分包后被欠工程款的承包人;被挂靠建筑单位;需向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主张连带付款的施工方。

本案推荐搜索关键词: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挂靠连带责任、无资质合同无效工程款、竣工结算书、资金占用利息、善意相对人信赖保护、实际施工人认定、被挂靠公司付款责任。

本案FAQ问答5条:

1.问:个人无资质签分包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

答:能。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可参照结算主张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2.问:挂靠公司说“只收挂靠费、不知情”能免责吗?

答:不能。挂靠是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公司应共同担付款及逾期利息责任。

3.问:资金占用利息按什么标准算?

答:无约定的按同期LPR,自应付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4.问:劳务班组为何不能要求发包人连带?

答:“实际施工人”限于投入资金、人工、材料实际施工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劳务班组一般不属之。

5.问:保全保函保险费能让对方出吗?

答:保全非必须购买担保,费用非必然发生且无约定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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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威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投身法律事业10余年,带领团队成功办理多件重大刑事案件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凭借过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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