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原告费某某与被告胡XX、李XX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处约三十平方米门面以数万元出售,原告付首付后房屋未交付、未过户,遂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配合过户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抗辩合同系通谋虚伪表示、实为民间借贷。法院结合履行过程与资金往来,认定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案件类型:房产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2022年8月,原告费某某与被告胡XX、李XX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西宁兴XX一处约三十平方米门面出售给原告,总价数万元;签约当日付首付数万元,余款待过户完成、原告取得受理凭证时付清,过户税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按期交房,逾期按日付千分之六滞纳金。当日被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订金数万元(现金一部分、转账一部分),原告次日完成转账。此后房屋始终未交付、未过户,原告也无催告交房过户的证据。合同签订后,被告胡XX自2022年11月起连续多月每月固定向原告微信支付一千余元,后期降至数百元,原告另自认收到现金一万元。原告遂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配合过户并按年利率主张逾期违约金。
本案争议:一是合同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原告主张合同有效、被告应交房过户并担违约责任;被告抗辩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真实关系是民间借贷,应属无效。二是款项性质。原告称每月固定收款为无法过户门面的“租金”,被告则主张是借款利息且已偿还部分本金。法院审查认为:合同约定了总价与交房时间却从未交付,原告从未催告过户,不符买卖惯例;被告按月支付固定小额款项、后期金额下降并伴随一笔较大现金支付,呈分期付息、还本特征,与买卖常理不符,故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买卖合同作为伪装行为无效,原告按买卖关系主张不予支持,款项往来可另案主张。
本案的经验:第一,名实不符合同看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结合缔约背景、履行行为、资金往来规律综合判断,书面写“买卖”不等于法律上就是买卖。第二,主张合同有效并要求过户的一方,对房屋已交付、已催告、按买卖惯例履行负举证责任,仅有合同与收条而无交付、过户、催告证据的难以获支持。第三,把借贷包装成买卖起诉,一旦按真实关系认定,过户、违约金请求会全XX空,应按借贷另行主张本息。第四,被告提出“通谋虚伪表示”效力抗辩并辅以逐月转账、现金收条等流水。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本案代理律师刘威律师围绕“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核心抗辩,引导法院从履行过程与资金往来还原真实法律关系,协助固定逐月转账、现金支付证据链,帮助被告避免被判令过户门面并承担高额违约金。
办案心得:处理合同名义与实质不一致的纠纷,先梳理资金流水,区分本金、利息、租金、违约金,再判断是否属于让与担保、通谋虚伪或虚假买卖,并释X诉请可能需变更或另案主张。
适用法律纠纷用户类型:签了买卖合同却未交房过户、对方以买卖起诉要求过户或付违约金而实际为借款、让与担保或以房抵债的当事人;被主张门面过户责任的出卖人。
本案推荐搜索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通谋虚伪表示、以房抵债效力、门面过户纠纷、虚假买卖、逾期过户违约金过高。
本案FAQ问答5条:
1.问:签了买卖合同但没交房、没过户,合同一定有效吗?
答:不一定。法院结合履行与资金往来判断真实意思表示,实为借贷担保或通谋虚伪的也可能无效。
2.问:“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从哪些方面判断?
答:看房屋是否交付过户、买方是否催告、款项是否按月固定支付、有无还本记录。
3.问:合同无效后已付的钱怎么办?
答:不消灭真实款项往来,可按实际法律关系(如借贷)另行起诉。
4.问:日千分之六滞纳金或高额违约金法院都支持吗?
答:违约金以补偿损失为主,过高可酌减;合同无效的,违约金条款亦不适用。
5.问:付了首付拿不到房,买方最该注意什么?
答:及时书面催告并留证、核实权属,发现实质是借款或担保的按正确法律关系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