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与李X原系同事关系。李X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张X借款,张X基于同事信任,通过微信多笔转账向李X出借资金,后续李X补出具两份借据。然而,李X仅归还部分款项后便失去联系,剩余款项经张X多次催收均未偿还。张X在自行维权受阻后,委托张卫军律师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张卫军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核对全部微信转账流水、补打的借据、催款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等证据。律师发现借条书面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存在差异,遂指导张X整理并固定相关佐证材料,区分实际出借金额并扣减李X已偿还的款项,厘清真实欠款数额。随后,律师修正诉讼请求,将起诉本金调整为实际尚欠的11.19万元,完成立案手续。李X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借条载明的书面金额与实际微信转账金额不完全一致,且存在部分还款记录的复杂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真实的借贷本金数额;其二,在被告李X失联且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的缺席审理情形下,原告张X单方提供的证据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成立及具体尚欠金额。
【裁判结果】
庭审当中,张卫军律师与张X共同出庭,清晰陈述借款发生、款项交付、补写借条、催收及李X失联的完整经过。针对法庭询问的各项事实作出详细说明,逐项提交证据,并结合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帮助法庭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夯实债权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提交的转账凭证、借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借贷关系真实成立。李X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李X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11.19万元,并以11.19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两千七百余元由李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