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3月6日凌晨,赵XX无证且酒后擅自驾驶李XX所有的某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时,与李XX驾驶载有黄X乙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认定赵XX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李XX住院治疗13天,黄X乙两次住院共39天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摩托车在某公司文山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赵XX、李XX连带承担。某公司文山XX公司委托杨鹏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的赔偿立项及计算标准是否合理;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三是李XX与赵XX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庭审中,杨鹏成律师答辩指出:首先,赵XX无证且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为避免诉累,请求判令各项损失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其次,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垫付范围;最后,原告部分诉求金额过高,如黄X乙事发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劳动收入证明,不应支持误工费,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的价值取向是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应依法在限额内先行赔偿后再主张追偿权。关于赔偿标准,法院结合医嘱及实际情况,对超龄人员的误工费按农林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予以支持,对无医嘱支撑的护理天数予以核减。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文山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不足部分的医疗费、鉴定费等1万余元由赵XX赔偿;李XX因未尽车辆妥善保管义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交还案涉电动三轮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