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案:8万余元打赏被认定为网络消费,依法驳回返还请求
审理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案号略)
一、案情简介
赵X(女,化名)系某短视频平台用户,长期观看王X(男,化名)的直播并进行打赏。2026年1月,双方互加微信,此后数月频繁互动,聊天中偶有暧昧表达。期间,赵X在平台直播间累计打赏81766.90元,并通过微信向王X转账2118元,另为其购买礼物、游戏装备支出3626.23元,合计87511.13元。
后双方关系恶化,赵X诉至法院,主张王X以承诺结婚为诱饵诱导其打赏,构成欺诈,请求撤销赠与并全额返还上述款项。王X辩称,直播打赏属于正常网络消费行为,私下转账及礼物系恋爱期间的一般交往赠与,不存在欺诈,不同意返还。
赵X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王X委托茂XX律师应诉。
二、办案经过
茂XX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欺诈"与"附条件赠与"两项主张,制定了"切割平台消费与私下赠与"的应诉策略,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打赏性质。 网络直播打赏涉及用户、主播与平台三方:用户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道具后打赏主播,随之获得特定特效体验、主播互动表演及心理满足,各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具有消费属性,并非无偿赠与。赵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打赏的性质与后果应有充分认知,应自行承担消费后果。
(二)主张对方举证不足,不构成欺诈。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受欺诈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赵X提交的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存在暧昧互动,属于男女交往中的常见情形,不能证明王X采取了非法手段骗取财物,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三)区分款项性质,妥善处理私下给付。 对于平台打赏的8万余元,坚持不属于赠与、不应返还的抗辩意见;对于私下转账2118元及礼物、装备支出3626.23元,虽属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但为彻底化解纠纷,王X在庭审中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和物品,并同意作为一般赠与予以返还。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网络打赏的性质及后果具有充分认知,应自行承担网络服务的相应后果;其关于王X欺诈、诱导打赏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私下转账及礼物支出,属于一般赠与,王X同意返还,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1.驳回赵X要求返还平台打赏81766.90元的诉讼请求;2.王X返还赵X5744.23元;3.案件受理费由赵X负担929元,王X负担65元。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对成年人自主消费行为的尊重,也提示网络用户:直播打赏本质上属于网络消费,应理性消费、量力而行;私下交往中的大额给付则应审慎对待,注意保留相关凭证,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