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XX公司设计合作合同纠纷案
2014年9月12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XX公司开发的某商业广场二期项目由双方合作完成设计工作。XX公司提供设计资质、合同签署、技术指导、方案阶段协助报批,并承担除建筑专业外其他专业设计;XX公司承担建筑专业从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及相应后期服务。总设计费分配比例为各50%。付款方式约定:第一次设计费(占合同额20%)由开发商按合同转入XX公司账户,余下部分按每次开发商付费金额比例分配给XX公司37.5%、XX公司62.5%。同日,双方共同向XX公司出具《委托付款书》,委托XX公司按协议金额直接向XX公司支付设计费。
2014年10月,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XX公司承担某商业广场二期工程设计,估算设计费730万元。因XX公司不具有人防设计资质,XX公司与XX公司另行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公司委托具备人防资质的单位参与设计,人防设计费单价28元/平方米,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XX公司统一开票结算,转付XX公司设计费时扣除9.3%税款,如XX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扣减其中增值税部分。
合同履行中,XX公司完成方案阶段设计、施工图阶段建筑专业设计及相应后期服务,设计成果直接交付XX公司。XX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7日、2017年10月12日、2018年3月12日向XX公司支付338,790.15元、346,120.70元、359,975元,共计1,044,885.85元。
2025年1月22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付款及发票明细》,XX公司由此明确知晓XX公司已向XX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5,174,392元并开具发票,但XX公司未向XX公司转付其应得款项。XX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XX公司支付设计费1,456,824.85元及违约金319,085.11元(暂计1,775,909.96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XX公司抗辩: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XX公司无设计资质,协议无效;出图费、人防外包设计费应由双方分摊;XX公司未完成全部建筑设计工作,应扣减设计费,XX公司实际已超付;即使应付款,也不应从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利息。
XX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其与XX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已按约向XX公司支付设计费5,174,392元,XX公司已开具等额发票,XX公司诉请与其无关。
本案中吕律师代理XX公司,吕律师抓住协议性质,破解“无资质即无效”抗辩;围绕诉讼时效起算点组织证据,重点提交《委托付款书》、XX公司出具的《付款及发票明细》、付款记录及发票等,证明XX公司在收到明细后才明确知晓全部设计费已支付给XX公司但其应得款项被拖欠,从而成功应对诉讼时效抗辩。精细化核算设计费,以发包人实际支付总额为基数,结合50%分配比例、人防设计费分摊、税费扣减、已付款项逐项核算,形成清晰的计算链条,便于法院采纳。对无关联扣减项目坚决抗辩,对晒图费、后续服务扣减等主张,紧扣合同约定和举证责任,指出对方证据无法证明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及XX公司未履行事实,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XX公司1,090,120.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90,12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