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被告王XX通过原告某公司介绍购买XXX一辆,并向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某公司与王XX签订《反担保合同书》,约定某公司为王XX的购车贷款提供担保,王XX同意将所购车辆(车牌号:某AXXXXX)作为反担保物,并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同时,某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担保,若客户违约,某公司需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贷款发放后,王XX未按约偿还贷款。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多次代王XX向某银行偿还分期付款。2024年9月,某公司向某公司账户转款36.2万余元,结清了王XX的车辆贷款及违约金。某公司累计代偿车辆贷款及违约金共计44.5万余元。因王XX一直未向某公司还款,某公司遂委托张文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XX偿还代偿款及违约金,并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某公司是否有权向王XX追偿代偿的本金及违约金,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其二,某公司能否依据《反担保合同书》的约定,对案涉担保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未按约还款,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偿后,依法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王XX追偿。某公司主张代偿款本金38.9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5.5万余元,因《反担保合同书》中有明确约定,且未超出法定范围,亦予以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因某公司并非约定担保物的法定抵押权人,不享有抵押权,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38.9万余元及违约金5.5万余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