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猥亵儿童重罪,辩护攻坚获不起诉|鞍山XX事律师李健成功辩护案例
审理检察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5 年出生,学生。
辩护人:某某,辽宁XX律师;李健,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某某,男,2019 年出生。
侦查机关认定:2026 年 1 月 14 日 14 时许,在海城市西XX某某家中,被害人某某称当时屋内仅有其与被不起诉人二人,被不起诉人存在殴打被害人隐私部位、在被害人头上排尿、播放色情视频、要求被害人舔舐隐私部位等行为;侦查人员在被不起诉人手机内查获色情截图、视频以及色情软件。侦查机关以此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 办案经过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猥亵儿童罪,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移送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全面梳理卷宗内全部证据材料,逐一核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全部证据,细致排查证据链条中的矛盾点、薄弱点。
案件审查期间,检察院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退查期间,李健律师持续跟进补查进展,针对补查收集的新证据继续细致研判,多次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围绕指控事实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达不到刑事犯罪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展开充分论证。
同时,因案情重大复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李健律师全程跟进案件节点,持续和办案机关沟通辩护观点,坚持存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向检察机关充分阐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辩护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审慎审查全案证据。
## 案件结果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定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李健律师办案价值:本案为重罪猥亵儿童案件,李健律师深挖证据漏洞,紧抓证据链缺陷持续辩护,多次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推动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成功争取不起诉,守住当事人清白。有鞍山XX事辩护需求,搜索鞍山XX事律师推荐,可联系李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