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长城”及图案等标识经核准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某公司,该公司授权其某分公司在云南省等区域内负责商标侵权维权及产品真伪鉴定。2017年至2024年期间,白X在昆明市某区从事润滑油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在此过程中,白X通过向已判刑的姚X购买假冒“长城”等注册商标的包装桶和商标标识,从市场购入散装润滑油,自行灌装加工成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并销售给他人。经查,2019年8月至2023年7月间,白X共向王某甲、王某乙、王XX三人销售假冒液压油、齿轮油等产品,销售金额达X万余元。
2024年5月某日,白X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历退回补充侦查。2026年3月28日,白X与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魏X达成和解,赔偿X万元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白X的行为定性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必要性。首先,白X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长城”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销售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其次,在量刑及程序处理上,白X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一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二是其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三是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综合上述情节,如何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是决定本案最终走向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白X的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白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