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闵XX与肖XX系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9月,两人挂靠某劳务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单价及保证金交纳标准。合同签订后,肖XX向某新能源公司转账20万元作为项目材料保证金,并按指示向某建筑公司转账3万元用于代购施工人员意外险。随后,两人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20余天后,项目因故停工且长期未复工。某新能源公司未购买保险,亦未退还款项。因挂靠的某劳务公司注销,闵XX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相关工作,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新能源公司退还20万元保证金及3万元保险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施工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及保险费应如何处理;三是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应如何认定。某新能源公司辩称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保险系原告与某建筑公司对接,拒绝退款。某建筑公司未到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闵XX、肖XX借用资质签订合同,案涉合同无效。某新能源公司明知借用资质仍发包,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合同无效且项目长期停工,某新能源公司应全额返还20万元保证金;其关于质量问题的抗辩因缺乏证据不予采信。对于3万元保险费,其中2.3万元已实际购买保险,因合同无效且某新能源公司负主要过错,应按70%比例返还1.6万余元,剩余7000元未实际使用应全额返还,合计应返还2.3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仅为代买保险,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新能源公司支付闵XX、肖XX保证金20万元、保险费2.3万余元,合计22.3万余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算的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