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患者甲因右上肢活动不灵,于 某 年某 月 某 日入住某神经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脑干梗死、高血压 3 级等。入院后病情危重转入重症监护,某 月 某 日家属无奈办理出院,甲回家后于 某 月 某 日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延误诊治、用药错误、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重大医疗过错,遂起诉医院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原告甲(死者母亲)、乙(前妻)、甲女儿、甲长子等死者近亲属共同委托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姚凤东律师代理诉讼。
二、律师代理经过
姚凤东律师代理患方,核心是打破 "患者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 的抗辩:申请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次要因果关系),为索赔奠定基础;庭审中围绕过错参与度、各项损失计算标准、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效力等焦点充分举证质证,主张医院按 40% 责任比例赔偿,并坚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酌定过错参与度为 25%。判决:医院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10883.81 元,并另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447.91 元;保险公司赔付原告 XXX 元,并另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8510.22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合计患方获赔约 22.6 万元。同时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鉴定费、诉讼费亦由保险公司负担。
四、律师价值
本案患方获赔 22 万余元,姚凤东律师的价值体现在三点:一是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以权威意见锁定医院过错与因果关系,把 "患方自身疾病" 的抗辩转化为责任比例问题;二是通过细致举证质证,促使法院认定了高于被告主张(不超过 16%)的 25% 过错比例;三是成功击破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抗辩,依据保险法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使大部分赔偿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切实保障患者家属拿到赔偿。虽部分诉请未获全额支持,但整体为患方争取到实质、可执行的赔偿结果。
五、适用场景
本案例适用于:患者就医过程中死亡或受损、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院投保医疗责任险、需与保险公司一并主张赔偿的案件;以及需要申请司法鉴定、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鉴定费诉讼费承担发生争议的维权案件。
六、服务指引
患者就医后受损或死亡,及时封存并复制病历,固定医疗过错证据;
尽早委托律师,判断是否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锁定过错与因果关系;
明确被告范围,可将医院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对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项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对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可主张其未尽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
关注过错参与度这一关键变量,通过证据与鉴定影响责任比例认定;
保管好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死亡证明等证据原件;
及时起诉并跟进诉讼,防止医院或保险公司拖延履行。
总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强,涉及鉴定与保险条款等多重法律问题。姚凤东律师以专业的鉴定申请与法律论证,帮助患者家属依法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