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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全位律师代理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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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全位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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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全位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认定。庭审中,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成功切断原告主张的巨额交易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指出其证据缺乏关联性与必然性。同时,律师合理运用保险理赔规则,将赔偿责任有效引导至保险公司承担,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实际赔偿支出,成功驳回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农业公司及张XX诉被告某公司某分公司、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此前,某公司某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二原告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请求冻结二原告84万余元财产。法院裁定并实际冻结二原告共计23万余元。后该买卖合同纠纷经二审,法院认定双方自始缺乏真实买卖合意,驳回某公司某分公司全部诉请。二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2万余元,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某分公司及某公司辩称,申请保全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过错,且已购买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某保险公司辩称,保全申请无过错,原告主张的损失与保全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某公司某分公司申请的保全是否存在错误;2. 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保全是否错误,某公司某分公司明知双方无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仍申请保全,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保全错误。关于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二原告主张的60万余元交易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张XX因账户冻结导致的某车辆融资租赁、某银行信用卡及某借款平台逾期违约金属于直接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XX3700余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余元由二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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