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农业公司及张XX诉被告某公司某分公司、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此前,某公司某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二原告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请求冻结二原告84万余元财产。法院裁定并实际冻结二原告共计23万余元。后该买卖合同纠纷经二审,法院认定双方自始缺乏真实买卖合意,驳回某公司某分公司全部诉请。二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2万余元,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某分公司及某公司辩称,申请保全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过错,且已购买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某保险公司辩称,保全申请无过错,原告主张的损失与保全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某公司某分公司申请的保全是否存在错误;2. 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保全是否错误,某公司某分公司明知双方无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仍申请保全,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保全错误。关于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二原告主张的60万余元交易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张XX因账户冻结导致的某车辆融资租赁、某银行信用卡及某借款平台逾期违约金属于直接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XX3700余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余元由二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