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审原告某农业公司及章XX与原审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分公司等因买卖合同纠纷,某建筑公司某分公司于2025年1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某农业公司及章XX名下账户资金共计23万余元,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后该买卖合同纠纷经二审审理,法院认定双方自始缺乏真实买卖意思表示,驳回某建筑公司某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保全措施于同年11月解除。某农业公司及章XX遂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某分公司、某建筑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造成的经营损失、律师费及违约金等共计72万余元,并要求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仅支持违约金三千余元,由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赔偿。某农业公司及章XX不服,提起上诉。陆全位律师作为某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及某建筑公司的二审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某农业公司主张的六十万余元交易损失及五万元律师费是否属于保全错误造成的直接损失;二、某农业公司及章XX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三、各被上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合法合理。上诉人某农业公司及章XX认为账户冻结导致交易终止,产生巨额经营损失,且律师费属合理维权支出,一审未予全额支持属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某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及某建筑公司则辩称交易损失与保全无直接因果关系,律师费非必然损失,且保全申请不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范围限于与保全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上诉人主张的交易损失实为交易对价,交易失败不必然产生该损失,且证据无法证明与保全错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律师费系当事人为自身诉讼利益自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保全错误赔偿范围;侵权赔偿金额的利息不属于法定应赔偿范畴。关于责任承担,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合法有效,应由其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千余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