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9月,某通信公司(原告)与某建设公司(被告)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总承包的某市某区某街道办老旧小区周边配套设施项目中的弱电三网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签约暂定价100万元,最终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进度款中期支付比例不高于合同暂定总价的80%,待承包人收到建设方进度款后支付。实际上,原告于2023年5月即进场施工,依约完成了全部弱电三网改造工程,各工序均经被告及某监理公司验收合格。2024年5月,案涉整体工程经某住建局、某城投公司(代建单位)、被告等多方联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4年10月,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结算初审文件,确认原告施工部分的初审结算金额为112万余元,原告回复同意。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的进度款上限为80万元。然而,被告仅支付20万元,尚欠6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相关流程未签字确认为由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吴子卿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已付20万元,对剩余金额认可,但结算价待核实。某城投公司述称已将相关款项付给被告,自身无付款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分包合同协议书》的效力及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60万元;二、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否得到支持,以及具体的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完成案涉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被告理应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的中期进度款为8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0万元,尚欠60万元,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因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法院依法支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工程竣工验收的次日即202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保全费三千余元,合计八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