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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电子烟)辩护,成功将当事人量刑从五年以上降至三年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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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法定量刑五年以上。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沟通争取从犯认定,实现量刑降档;审判阶段结合家庭特殊情况情理辩护,推动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的处理结果,避免牢狱之灾,守护当事人与家庭。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09月10日

代理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特大团伙非法经营电子烟烟液刑事犯罪案件,全案共计二十一名被告人,属于跨区域生产、灌装、网络销售含烟碱电子烟烟液的涉烟草专卖品重大刑事案件,案件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该案犯罪事实起始于2023年初,主犯二人经合谋计划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电子烟烟液。初期二人从网络上线处购进成品烟液开展销售业务,后续为扩大收益,直接联系上游原料供货商,采购原油、烟碱(尼XX)等核心原料,购置灌装机、贴标机等生产设备,在本地多处住宅窝点内自行完成电子烟烟液的灌装、加工生产。团伙先后设置两处生产地点、一处仓储发货地点,在居民小区住宅内隐蔽开展生产加工,安排人员负责原料采购、生产灌装、产品打包、快递发货、线上对接客户、收取货款全链条工作。

案涉电子烟烟液经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全部含有烟碱成分,而案涉产品不在国家公布的合法电子烟产品销售名录当中,属于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整个犯罪链条分为上游生产灌装团伙以及下游多级分销代理商。上游主犯二人约定对半出资,获利五五分成,负责对接上游原料、组织生产;团伙内部其余人员分别承担提供收款账户、对接客户销售、打包发货等不同工作;下游十余名被告人向上游采购电子烟烟液之后,各自独立开拓客源对外加价销售。

本案我方当事人,在该团伙当中,明知上游人员在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烟草专卖品,仍然按照主犯安排,向犯罪提供本人账户用于涉案经营收款,同时直接对接客户开展销售业务。从2024年2月至2025年10月期间,我方当事人名下涉案账户收款金额高达188万余元,该流水当中既包含本人直接销售的货款,同时混杂大量其他代理商、主犯直接交易产生的往来资金。2025年11月,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团伙开展统一抓捕行动,我方当事人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对全部窝点开展搜查,扣押成品烟液、烟碱原料、灌装机、封盖机、标签打码器、空烟弹等大量物证,同步固定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支付宝转账流水、快递物流记录等电子证据。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梳理全案犯罪数额,认定上游生产团伙整体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一千两百余万元,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将我方当事人归入上游共同犯罪人员,认定其参与共同非法经营犯罪,出具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全案二十一名被告人中,部分人员系主动投案自首,部分人员被抓获归案,绝大多数被告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中,有部分被告人已经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我方当事人被抓获时,办案机关扣押其账户资金11.9万元,其中包含当事人违法获利10万元。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后,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案多名辩护律师分别发表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围绕主从犯认定、犯罪数额是否应当扣减、空烟弹烟杆金额是否剔除、自首立功、是否适用缓刑等诸多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我方辩护意见

1、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提出我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属于从犯地位,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请求法庭依法认定从犯身份,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涉案账户虽登记为我方当事人名下,但账户大量资金往来系主犯主导使用,账户流水当中包含大量并非我方当事人个人交易所产生的资金,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剔除,请求法庭对犯罪数额审慎甄别;

3、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违法所得已经被办案机关扣押,具备悔罪表现;

4、结合当事人家庭客观特殊情况,家中尚有未成年妹妹需要当事人照料,请求法庭充分考量法理与情理,在量刑时予以倾斜,对当事人判处缓刑,给予回归社会的机会。

 

案件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之后作出刑事判决:

1、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当中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2、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3、扣押在案的11.9万元,其中10万元系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1.9万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已由当事人预缴完毕;

4、扣押在案全部电子烟烟液、生产加工机器设备等予以销毁,其他合法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发还。

裁判要点说明:本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工作,当事人成功被认定从犯获得减轻处罚,跳出五年以上量刑区间,最终实现缓刑结果。虽未将账户内他人交易流水予以扣减,但法庭充分采纳从犯、认罪认罚、家庭实际情况等辩护意见,最终宣告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当中典型的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非法经营刑事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法定量刑档位较高。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法律基准量刑在五年以上,想要争取缓刑难度非常大。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工作分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两个阶段持续推进。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对卷宗当中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讯问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厘清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的实际行为:当事人虽提供账户并且对接客户,但并非原料采购者、并非生产组织者、也不是利润的主要获取者,系受主犯安排参与犯罪,行为处于次要辅助地位。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沟通争取认定从犯,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意见,给出三年五个月的量刑建议,成功将量刑从五年以上降档。

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后,辩护并未松懈。本案涉案金额过千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即便认定从犯减轻处罚,实务中大多判处实刑。辩护律师进一步挖掘案件情理要素,了解到当事人家庭特殊现状,家中未成年妹妹亟待照顾,该现实情况对于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具备参考意义。庭审过程当中,结合卷宗证据,着重阐述当事人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经被扣押,全部具备悔罪的客观表现,将家庭特殊情况作为重要情理辩护要点提交法庭,恳请法院综合考量。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全案主从犯、犯罪数额等多方面展开交锋。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核心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从犯身份,作出减轻处罚处理,突破公诉机关三年五个月的量刑建议,直接降为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五年缓刑。

通过本案也提示社会大众:电子烟烟弹、烟液属于烟草专卖品,没有取得对应许可,生产、加工、批发、销售含烟碱电子烟,均有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不要随意出借自己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给他人用于经营,即便没有直接参与买卖,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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