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SM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X系江苏省某市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者。2024年12月,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周X在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另租用一处民房存放烟花爆竹共计约200箱,超过许可核定储量,且存放场所与居民住宅相邻。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周X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核查了涉案烟花爆竹的来源、存放时间、场所条件及周边环境。辩护人发现:涉案烟花爆竹系正规渠道进货,质量合格;存放时间仅十余天,尚未销售;存放民房虽与住宅相邻,但系独立房间,未发现明火、电气隐患;案发后周X主动配合清运,消除隐患。
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词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下从轻情节。第一,周X存放的烟花爆竹系合法进货、质量合格,存放时间短,未实际流入市场,未造成任何现实损害。第二,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第三,案发后周X积极配合应急部门清运全部烟花爆竹,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悔罪态度明显。第四,周X系初犯,经营零售店多年无违法记录,此次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利而失足。综合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法庭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较短刑期。”
辩护人提交了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清运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并对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逐项说明本案与建议刑期所预设情节之间的差距,请求法庭在拘役幅度内量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X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消除隐患、初犯等从轻情节,2026年1月依法判处周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相较于检察机关建议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明显从轻。
四、案例评析
危险作业罪虽为轻罪,但不同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差异较大,量刑应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证明烟花爆竹来源合法、存放时间短、未造成实际损害、案发后主动消除隐患等事实,成功说服法庭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之下从轻判处拘役。这提示:危险作业罪案件中,律师应注重收集涉案物品来源、存放时间、危害消除情况等细节证据,为从轻处罚提供事实支撑。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精细化作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