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食品商行经营者刘XX与被告宋X乙之间因货物买卖引发纠纷。自2024年6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调料、食材等物资,原告均按照被告要求,将货物准确送至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烧烤店。2025年7月,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对账确认,截至2025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万余元。当时被告承诺过两天转账,但此后一直未予付款。2026年2月,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了价值六千余元的货物,被告仅向原告转账两千元,尚欠四千余元货款未结清。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李若男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宋X乙拖欠原告某食品商行货款的具体金额认定,以及后续还款方案的可行性与约束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供货事实及欠款总额需要予以确认。李若男律师在庭前指导原告全面收集并整理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及历史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清晰还原了双方的交易习惯与欠款事实。通过详实的证据展示与专业的法律释明,促使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从而将案件重心从“事实认定”顺利转移到“还款方案协商”上,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扫清了障碍。
【裁判结果】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宋X乙共需支付原告某食品商行2.1万余元(其中包含货款1.9万余元,以及公告费、律师代理费两千元);二、被告宋X乙于2026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一千元;自2026年11月起,每月28日之前至少支付原告两千元,直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若被告宋X乙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一千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三百余元,由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确认并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