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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代理外籍原告,通过法院庭前调解快速解除跨国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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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昊律师 在线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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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涉外跨国离婚案件,律师精准把控涉外诉讼程序要点,规范整理立案材料,规避外籍当事人委托手续风险。紧扣境外当事人希望和平快速离婚的诉求,优先推动庭前调解。梳理长期跨国分居、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案件事实,促成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免去当事人跨境回国开庭的高额成本,快速实现离婚诉求,高效化解涉外婚姻纠纷。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平市XX

结案时间:2026年10月30日

代理身份:涉外离婚案件原告方代理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典型涉外离婚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外籍人士,另一方为我国内地户籍公民,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4月18日在福建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手续完备,婚姻关系在我国境内合法有效。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男女双方长期处于跨国分居的状态,受国境、地域距离的客观限制,二人几乎没有共同生活的经历,日常沟通交流也受到时差、距离等多重现实因素制约,婚后未生育婚生子女。

婚姻关系的维系离不开共同生活、情感交流与现实相处,而本案当事人仅仅完成法律层面的婚姻登记,却缺少实质婚姻生活作为支撑。长期两地分隔的现实,致使双方始终无法培育、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之间的隔阂持续存在,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的空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该段婚姻已经没有现实意义。

原告长期定居境外,想要处理国内登记的婚姻关系,面临诸多现实困境。首先是地域障碍,若参与国内诉讼完整庭审流程,当事人需要跨境往返,会产生高额的时间成本、差旅经济成本;其次是法律信息壁垒,境外当事人不熟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婚姻家事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外案件的管辖、委托代理、诉讼流程均不了解;再者,涉外民事诉讼在委托手续、身份材料提交等方面存在特殊程序要求,一旦材料不符合法院规范,就会出现无法立案、案件停滞的情形。在自行协商无法妥善处理离婚事宜之后,原告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于2026年10月20日由福建省漳平市XX正式立案受理,受理之后,承办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清楚、争议较少的特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展庭前调解工作。从管辖规则来看,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漳平市,同时双方婚姻登记办理地点也在漳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该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合法管辖权。对于涉外离婚案件而言,管辖法院的确定是办理案件的第一步,管辖选择错误会直接导致起诉被驳回,前期工作全部付诸东流,所以接受委托之初,我首先对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核查确认,锁定有权受理的管辖法院,为后续立案打下基础。

在接收当事人委托之后,我全面梳理全部案件事实要点:双方相识经过、婚姻登记时间地点、婚后跨国分居客观现状、无婚生子女,同时核实确认,本次诉讼双方均未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相关主张。也就是说,本案不存在家事案件当中常见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对抗性争议,当事人的诉求高度集中,仅希望解除婚姻关系,该客观条件为调解结案创造了有利基础。

在与境外原告沟通的过程中,我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并不希望与另一方产生矛盾冲突,排斥冗长的庭审对抗,核心目标就是尽快、平和地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当事人自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全部纠纷。结合当事人诉求,我确定了本案整体办案策略:优先推动调解结案,充分运用法院庭前调解机制,在法律框架内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以此规避涉外案件开庭带来的种种不便,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消耗,实现案结事了。

确定办案思路后,我严格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整理全套立案诉讼材料,重点核对委托代理相关手续,确保外籍当事人的委托文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标准,避免因为涉外主体的身份手续瑕疵造成立案受阻。完成材料整理之后,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材料,顺利完成立案。案件进入庭前调解阶段,一方面我向承办法官客观完整陈述案件事实,提交婚姻登记等基础证据,说明双方长期跨国分居、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另一方面配合法院开展调解沟通工作,向被告释X案件对应的法律规定,客观分析案件如果继续推进正式审判程序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案没有财产、子女方面的利益争夺,矛盾仅仅围绕婚姻关系解除本身,经过法院主持调解以及代理人的协同沟通斡旋,原被告双方充分权衡自身情况,最终均同意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了调解合意。整个过程没有激烈的对抗辩论,立足于客观事实与双方真实意愿完成纠纷化解。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说明:本案无婚生子女,本次诉讼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提出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福建省漳平市XX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审查确认,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2.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负担。

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本案以庭前调解方式结案,没有进入正式开庭审理环节,高效完成涉外离婚纠纷处置。民事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备同等司法效力,文书生效后即发生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经过上诉等待期。

 

案件总结

这是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涉外离婚案件,案件的特殊点在于一方当事人国籍为外国,双方婚姻登记于国内,但婚后长期跨国分居,仅有登记婚姻外壳,没有实质共同婚姻生活。很多当事人存在固有认知,认为只要案件具备涉外因素,诉讼流程必然繁琐漫长,一定要经过开庭判决才能够实现离婚目的,但本案的办理过程可以印证,涉外离婚并非只能走开庭判决路径。在不存在子女抚养、大额财产分割等尖锐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庭前调解是非常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结合本案客观情况,双方婚后长期分隔两国,缺少共同相处,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该情形符合我国民法典当中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涉外家事诉讼依旧存在不少实务风险。第一便是委托手续风险,外籍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委托材料有特殊形式要求,如果文书手续不合规,会直接导致无法立案。本案代理前期,我便重点对全部委托材料进行校验,保证全部提交给法院的材料符合程序规范,案件顺利立案,没有因为涉外身份产生程序阻碍。第二是管辖风险,涉外离婚案件管辖规则和普通离婚案件存在区别,不能随意选择法院起诉,必须结合被告住所地、婚姻登记地等要素确定管辖法院,一旦管辖错误,案件会被不予受理或者移送,拉长维权周期。本案在起诉前即完成管辖研判,选定正确管辖法院,规避该类风险。

另外从家事诉讼实务角度来说,即便事实层面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倘若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存在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当事人需要等待法定间隔期限之后提起第二次诉讼,时间成本会成倍增加。本案当中,借助庭前调解机制,在法院主持之下促成双方自愿离婚,一次性解决婚姻关系,避免二次起诉,极大压缩维权周期。

同时需要明确,调解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完全自愿,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当中全部调解条款,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情形,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境外当事人而言,国内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证明婚姻状态解除的有效法律文书,如果后续当事人需要在境外使用该份司法文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适配域外使用场景。

反观这类登记之后跨国分居的婚姻,仅仅完成登记不等于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缺少共同生活的婚姻,极易出现感情破裂的情形。而身处海外的当事人,想要处理国内婚姻,切不可盲目自行起诉,涉外家事案件当中,程序合规性甚至会直接决定案件能不能推进,实体事实再清晰,一旦程序材料出错,案件也难以向前推进。本案中,在无财产、子女争议的基础上,抓住调解机会,就可以实现快速和平离婚,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又减少双方对立,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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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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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昊律师 专业简介 杨鸿昊律师,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是一名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律师。他凭借扎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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