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6年7月17日,JXX通过微信与ZX乙约定从事伐木工作,约定工资300元/天,ZX乙包吃住。7月18日,JXX按指示前往某县某镇某村某组开展伐木作业。7月19日上午,JXX在锯树时,因所锯树木树冠藤蔓与身后悬崖干枯树木相连,导致干枯树木一并倾倒,JXX被砸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ZX乙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未开展安全培训,现场无人员指挥。事发后,某镇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但ZX乙仅支付3.2万元,未积极处理后续赔偿。JXX亲属JXX、ZX甲、LXX、JXX、JXX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ZX乙与CX甲共同赔偿114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申请追加CX甲为共同被告。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一、ZX乙与CX甲是否构成合伙关系。原告及ZX乙主张二人合伙,但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虽有个别证人称CX甲为“老板”及双方微信沟通办证等记录,但均不能证明双方就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达成合意,故依法不予认定合伙关系。
二、接受劳务主体及责任划分。法院认定JXX系与ZX乙协商并受其指示工作,接受劳务主体为ZX乙。ZX乙作为接受劳务方,组织高危作业却未提供安全护具、未进行安全培训及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JXX具有五年伐木经验,作业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承担40%的次要责任。CX甲因不构成合伙且非接受劳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失认定。法院依法核定丧葬费4.5万余元、死亡赔偿金98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确认原告总损失为1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ZX乙赔偿原告JXX、ZX甲、LXX、JXX、JXX因JXX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65万余元(已减扣已支付的3.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ZX乙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0余元,由ZX乙负担4500余元,原告负担3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