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自2015年重新加入某邪教组织,担任福音队员、组长等职务,组织参与邪教聚会并督促传福音工作。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书籍、刊物及多个储存介质,内含大量邪教电子文章及音视频,且徐X已向他人传播。被告人陈XX自2021年底信奉该邪教,担任福音执事等职务,其住所为聚会点,配合徐X传播邪教思想并多次参与线下聚会,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相关邪教宣传品。被告人赵XX自2014年信奉该邪教,担任福音队队员,其住所亦为聚会点,向他人传播邪教思想并参与线下聚会,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书籍、小册子及储存介质等邪教宣传品。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陈XX、赵XX系犯罪预备。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量刑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徐X对指控无异议,真诚悔罪并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徐X家庭情况特殊,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陈XX虽如实供述,但未能真诚悔罪,仅口头宣告退出且不愿书写书面材料。被告人赵XX则不认为该组织为邪教,不认为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如何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犯罪形态,并据此适用相应的量刑档次及缓刑条件,是本案审理的核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徐X真诚悔罪、退出邪教组织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降一个刑档处理,并结合其如实供述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陈XX、赵XX系犯罪预备,且如实供述,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X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万元;被告人陈XX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余元;被告人赵XX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余元。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及相关设备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