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文书机关: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文书作出时间:2026年10月30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一方
案件详情
本案由当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于2026年1月某日下午,当事人在就餐时接到亲属电话,得知道路因他人停放电动车受阻。当事人骑行电动车赶赴现场后,与被害人发生言语争执,冲突过程中挥拳击打被害人面部一拳,致被害人倒地,造成被害人头部损伤轻伤一级、面部损伤轻伤二级,已达到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
案件发生之后,当事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传唤,自行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如实交代全部案件经过。案件办理期间,家属代为向被害人支付全部经济赔偿款项,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足额赔付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侦查阶段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程介入审查起诉阶段工作,开展法律分析、沟通协调工作。
我方诉讼请求
1. 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经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行为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 当事人家属已对被害人完成全额经济赔偿,被害人已经出具谅解文书,被害人对本案冲突发生存在一定诱因,矛盾系民间邻里纠纷引发。
3. 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临时争吵引发的突发性伤害行为,并非蓄意预谋犯罪,犯罪情节轻微。
4. 请求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结合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全部量刑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再移送法院审判。
案件结果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已经实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解除刑事追责风险,不会留下刑事犯罪案底。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邻里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拳致人两处轻伤,已经完全满足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正常情况下存在被起诉至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风险。本案关键点不在于否认伤害事实,伤害行为、伤情鉴定均客观属实,辩解空间有限。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第一时间梳理全案量刑有利情节:一是确认当事人系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固定自首证据;二是推动家属与被害人开展协商,完成经济赔付,争取被害人谅解,谅解文书是轻伤害案件不起诉非常核心的筹码;三是指导当事人做好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承办检察官完整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将邻里纠纷诱因、自首、全额赔偿、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各项情节完整呈现,多次和承办人员沟通,阐释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条件,争取不起诉处理。
轻伤害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即便最终判处缓刑,当事人也会留存犯罪记录,对本人就业、子女政审均会产生长远负面影响。因此本案的辩护核心目标就是争取不起诉,将刑事程序在检察阶段终结,避免当事人背负刑事案底。
本案也反映现实当中,邻里之间琐事口角极易升级肢体冲突,一拳一脚就可能造成轻伤后果,进而触犯刑法。很多当事人事发时没有意识到行为已经触及刑事犯罪,事后追悔莫及。面对此类案件,赔偿谅解、自首、认罪认罚三大情节要把握办理黄金时间,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力推动不起诉,远比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再争取从宽处理效果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