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10月28日
代理一方:本案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家庭兄弟之间因早年拆迁安置房屋引发的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先后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案涉四套房屋均来源于2001年当地动迁安置。当年动迁分两户进行安置,一户以被继承人夫妻及原告作为安置人员,分得两套安置房;另一户以被告及被继承人的母亲作为安置人员,分得另外两套安置房。历经多年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两套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剩余两套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
原告起诉主张:登记在被告名下两套房产仅为登记操作需要,并非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各方也没有出具放弃权益的文件,四套房产均应当视作被继承人遗留遗产,要求由原、被告二人按法定继承各取得四套房屋50%产权份额。
我方代理被告应诉。诉讼过程中,案件追加多名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相关第三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应祖辈遗产继承份额。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现已登记至被告名下的两套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已故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纳入本次继承分割范围。原告坚持该两套房屋属于遗产应当一并分割;我方则抗辩该两套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应纳入分割,仅同意对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两套房屋按各50%份额继承分割。法院结合动迁协议、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档案、多年房屋占有使用现状、家庭办理拆迁及登记由被继承人实际操办等多项证据开展事实核查。
我方诉讼请求
1. 登记于被告名下两套案涉房屋,来源于被告与祖辈作为一户的动迁安置,原始安置权益不属于已故被继承人夫妻的财产,不应归入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2. 上述两套房屋早在被继承人在世期间就已经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结合全部证据,应当认定为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的赠与行为,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具备公示效力。
3. 不动产登记完成距今已近二十年,多年来各方没有提出异议,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状态与登记信息相互印证,家庭内部已经形成事实财产处分合意。
4. 仅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两套房产属于本案遗产,同意该两套房产由原、被告各享有50%继承份额,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另外两套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1. 案涉两套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由原告、被告共同继承,双方各享有50%产权份额;
2. 驳回原告要求将登记在被告名下两套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说理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两套房屋原始安置利益来源于被告与祖辈,不属于被继承人夫妻财产;被继承人在世时主动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构成生前赠与,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原告无充分证据推翻该处分行为,该两套房产不纳入遗产分割。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照胜诉败诉比例由原、被告各自分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老旧拆迁安置房分家析产继承纠纷,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动迁距今时间久远,部分书面证据留存不全,家庭成员对于当年口头安排记忆各有出入。原告的诉讼逻辑是:房屋来源于老房子拆迁,就全部算作长辈遗产,忽略动迁是按户、按安置人口分配这一关键规则。
接手本案代理被告之后,我们第一时间梳理整套拆迁档案,调取拆迁测量表、产权调换协议,同时申请调取社区居委会历史档案说明。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材料厘清两户安置人员身份,区分两套房屋分别对应的安置对象,直接证明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的原始来源与被继承人夫妻无关。
其次,抓住不动产登记这一核心事实:案涉两套房屋过户登记发生于被继承人夫妻均在世阶段,拆迁、办证全部由长辈一手办理,近二十年时间家庭成员均未就登记结果提出异议。法律上不动产登记具备强大公示效力,结合上述事实,可以推定长辈完成生前赠与处分。
继承分家案件,当事人往往习惯以家庭口头说法作为依据,但法院裁判依靠书面证据。即便家庭内部有口头安排,如果没有落实书面文件,物权登记档案、拆迁安置原始材料才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本案如果不能证明赠与事实与安置户的划分,被告名下两套房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遗产,被告将直接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同时本案也给到实务启示:家庭拆迁安置取得多套房产,长辈在世时若要处置房产,尽量留存书面赠与、分家协议,避免长辈过世后,子女就房屋归属产生巨大诉讼争议。很多当事人误认为登记只是形式,却忽视不动产登记带来的物权法律效果,这也是继承类案件高频的认知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