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3 月
代理一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电信网络犯罪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当事人受上线人员指使,一方面介绍多名人员出借自身银行卡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赃款;另一方面本人也参与,介绍他人取现、转账,将涉诈资金进行转移。经司法机关查实,本案一共涉及两部分涉诈资金,合计涉案金额十余万元。当事人在案件当中,既有介绍他人提供账户,也有协助取现流转赃款行为,非法获利三千余元。
当事人在接到办案机关口头传唤之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属于自首。案发之后,当事人已经全额退缴自身全部违法所得。同案另有一名被告人,主动向部分被害人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办案机关将当事人个人手机予以扣押。辩护人阅卷之后发现,卷宗证据当中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手机用于本次犯罪,该手机属于当事人日常通讯使用工具。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一方面梳理全案资金流水,确认涉案金额;另一方面针对扣押手机的权属、用途开展辩护,提出若无证据证明属于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自首认定、涉案金额、扣押财物处置等问题展开辩论。
我方诉讼请求
1.当事人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当事人已经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请求法庭予以从宽处理。
3.在案扣押的当事人手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属于本案作案工具,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当事人。
4.结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数额,恳请法庭对当事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当事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扣押在案三千一百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扣押的苹果手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属于作案工具,判决由办案机关依法返还当事人。
案件总结
两卡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辩护工作不只有刑期量刑,涉案扣押财物的处理同样是辩护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当事人归案之后,手机、随身物品被办案机关扣押,但是并非所有扣押物品都是作案工具。
本案当中,我们一方面抓住当事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将自首作为核心辩护点,争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专门针对被扣押手机开展辩护,逐一审视卷宗证据,核查有没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该手机专门用于犯罪。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向法庭明确提出应当返还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法院采纳。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当中,除了罪名、量刑,辩护律师也应当关注涉案财物处置,区分赃物、作案工具与个人合法财产,维护当事人财产方面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介绍他人出售、出借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资金,同样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要贪图小利触犯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