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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王怡然律师经办的电子投保健康告知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理赔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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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针对线上电子投保业务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充分梳理,厘清电子投保场景提示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论证“勾选同意≠完成提示说明”,区分纸质投保与线上电子投保的举证要求;梳理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规范,为同类线上投保理赔纠纷案件提供证据梳理思路,明晰保险公司电子投保流程需要留存的证据标准。

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投保人通过电子投保渠道,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主险、重大疾病保险及多款一年期医疗附加险,足额缴纳全部保费。投保前两日,投保人刚刚完成肺部CT检查,检查提示存在肺结节。在电子投保健康告知问卷中,针对肺部结节、检查异常等问询项目,投保人均选择否定答复。

保险生效后不久,投保人确诊肺部恶性肿瘤,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住院医疗等多项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投保前明知存在肺结节,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与肺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拒赔。投保人不服拒赔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全部对应保险赔偿金。

二、案件过程

保险公司提交投保CT报告、电子投保材料、投保双录视频、投保提示书、事故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抗辩,认为投保人明知肺部存在结节却在健康告知全部勾选“否”,属于故意隐瞒既往异常检查结果,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如实告知相关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不应承担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

投保人则主张已经履行投保相关义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两点:一是电子投保模式下,保险公司是否充分履行格式条款、健康告知相关内容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二是仅依靠电子页面勾选同意,能否认定保险公司完成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三、案件分析

1. 电子网络投保场景中,对于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法定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仅设置页面勾选、弹窗点击确认,没有证据证明引导投保人实际点开阅读、对相关条款概念与法律后果作出解释说明,不能直接认定已经完成提示说明义务。

2. 根据司法裁判规则,网络电子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留存完整操作轨迹,对免责、健康告知相关内容进行专项展示、解释。本案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已经指引投保人逐项阅读健康告知、免责内容,无法证实已经就相关条款的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进行充分说明,相关格式免责条款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

3. 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使,建立在保险人对问询事项充分提示、说明的基础之上。电子投保不能仅以投保人勾选确认签名,就直接认定投保人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律师价值:本案针对线上电子投保业务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充分梳理,厘清电子投保场景提示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论证“勾选同意≠完成提示说明”,区分纸质投保与线上电子投保的举证要求;梳理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规范,为同类线上投保理赔纠纷案件提供证据梳理思路,明晰保险公司电子投保流程需要留存的证据标准。

五、案件结果及意义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以及各类医疗保险金,本案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件意义:该案对互联网电子投保保险纠纷具有较强参考意义。明确线上电子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能简单依靠勾选、电子签名即完成提示说明义务,需要有证据证实已经对免责、健康告知等关键内容进行专项提示、解释;仅形式上完成投保流程,未落实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提示保险机构,线上投保应当完善操作留痕,落实监管要求,记录投保人完整操作轨迹,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行专项展示说明;对于保险消费者,线上投保也应当认真对待健康问询,如实回答自身既往检查及患病情况,维护自身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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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然律师,法学硕士,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法务会计师,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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