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投保人通过电子投保渠道,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主险、重大疾病保险及多款一年期医疗附加险,足额缴纳全部保费。投保前两日,投保人刚刚完成肺部CT检查,检查提示存在肺结节。在电子投保健康告知问卷中,针对肺部结节、检查异常等问询项目,投保人均选择否定答复。
保险生效后不久,投保人确诊肺部恶性肿瘤,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住院医疗等多项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投保前明知存在肺结节,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与肺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拒赔。投保人不服拒赔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全部对应保险赔偿金。
二、案件过程
保险公司提交投保CT报告、电子投保材料、投保双录视频、投保提示书、事故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抗辩,认为投保人明知肺部存在结节却在健康告知全部勾选“否”,属于故意隐瞒既往异常检查结果,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如实告知相关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不应承担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
投保人则主张已经履行投保相关义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两点:一是电子投保模式下,保险公司是否充分履行格式条款、健康告知相关内容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二是仅依靠电子页面勾选同意,能否认定保险公司完成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三、案件分析
1. 电子网络投保场景中,对于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法定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仅设置页面勾选、弹窗点击确认,没有证据证明引导投保人实际点开阅读、对相关条款概念与法律后果作出解释说明,不能直接认定已经完成提示说明义务。
2. 根据司法裁判规则,网络电子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留存完整操作轨迹,对免责、健康告知相关内容进行专项展示、解释。本案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已经指引投保人逐项阅读健康告知、免责内容,无法证实已经就相关条款的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进行充分说明,相关格式免责条款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
3. 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使,建立在保险人对问询事项充分提示、说明的基础之上。电子投保不能仅以投保人勾选确认签名,就直接认定投保人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律师价值:本案针对线上电子投保业务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充分梳理,厘清电子投保场景提示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论证“勾选同意≠完成提示说明”,区分纸质投保与线上电子投保的举证要求;梳理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规范,为同类线上投保理赔纠纷案件提供证据梳理思路,明晰保险公司电子投保流程需要留存的证据标准。
五、案件结果及意义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以及各类医疗保险金,本案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件意义:该案对互联网电子投保保险纠纷具有较强参考意义。明确线上电子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能简单依靠勾选、电子签名即完成提示说明义务,需要有证据证实已经对免责、健康告知等关键内容进行专项提示、解释;仅形式上完成投保流程,未落实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提示保险机构,线上投保应当完善操作留痕,落实监管要求,记录投保人完整操作轨迹,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行专项展示说明;对于保险消费者,线上投保也应当认真对待健康问询,如实回答自身既往检查及患病情况,维护自身保险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