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投保人为自身投保一款保证续保年限为20年的长期可调费率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因眼部相关疾病前往外地多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产生大额医疗开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未予以赔付。投保人就医疗保险金赔付事宜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医疗保险金赔付责任。
二、案件过程
投保人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案件受理之后,庭审前投保人多次变更主张的保险金金额。案件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展审理。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原被告双方开展多轮协商谈判,对案件证据、保险合同条款、医疗支出事实、保险责任范围进行逐项核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三、案件分析
1. 案涉险种为长期保证续保医疗险,该类产品的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免责情形均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医疗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是本案核心争议。
2. 医疗纠纷诉讼当中,调解是重要的纠纷化解途径。即便双方前期理赔阶段分歧巨大,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仍可以结合病历票据、保险条款、案件举证风险,重新评估案件利弊,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避免继续开庭、判决、上诉带来的时间成本与诉讼不确定性。
3. 民事诉讼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本原则,调解结果不等同于法院对案件实体责任作出司法裁判,系双方综合全案情况自行处分民事权利。
四、律师价值:接受委托后,对涉案保险产品条款、全套医疗病历票据进行完整梳理,预判案件争议焦点以及诉讼当中存在的举证风险;在诉讼各个阶段参与多方调解磋商,充分沟通双方诉求与顾虑,推动双方达成可落地的调解方案,高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避免案件历经完整审判流程,节约各方的诉讼时间与司法资源。
五、案件结果及意义
案件结果
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保险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向投保人支付医疗保险金;案件受理费用由投保人承担。双方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保险纠纷多元化解的处理思路。保险理赔产生争议,除等待法院判决之外,诉讼调解也是高效解决矛盾的途径。对于保险消费者,发生医疗理赔拒赔之后,既可以选择诉讼判决,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开展调解协商;对于保险公司,通过调解处理争议,能够有效规避一审败诉、上诉等程序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妥善平息保险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