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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怡然律师经办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申请复效未完成核保,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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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抓住保险复效的法律关键点,厘清宽限期、效力中止、复效三者法律边界;区分“申请复效”和“复效生效”不同法律后果,梳理投保人多项法定义务,向法庭说明复效属于双方新的协商缔约行为,并非单方权利;完整举证缴费催告、复效核保流程、账户异常不等于缴费不能等关键事实,帮助法院查清全案,规避保险公司承担不当赔付的法律风险,维护保险商事规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投保人自行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人身保险产品,包含终身寿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保险合同对保费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效力恢复均作出明确约定。后投保人用于自动扣费的银行卡因涉诈可疑账户被风控,无法进行线上扣划,投保人未及时通过其他途径完成保费缴纳,案涉多份保险合同相继进入效力中止状态。投保人后续向保险公司提交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依据复效流程要求投保人完成健康告知及体检,投保人未按要求完成体检。此后投保人确诊甲状腺相关重疾,向保险公司主张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双方协商未果,投保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案件过程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多份保单的复效申请。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复效的业务规则,向投保人送达健康告知文书以及健康检查通知,限定时间要求投保人完成健康信息填报以及体检检查。投保人未在指定时限内完成体检,复效核保流程终止。

投保人认为银行卡被管控、疫情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缴纳保费,非自身过错,疾病属于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赔付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抗辩:保单已经效力中止;复效属于双方协商缔约过程,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保险公司有权开展健康核保,投保人拒不配合核保体检,复效未能达成,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对案件开展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银行账户材料、保单材料、沟通记录、病历资料等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三、案件分析

1. 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备约束力。保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宽限期、效力中止、复效条件:超过宽限期不交纳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需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投保人补交保费,合同方可恢复效力。

2. 保费缴纳属于投保人的核心义务。即便扣费银行卡受限,也存在APP换卡缴费、他人代缴、柜面缴费等多种缴费渠道,银行卡管控不能直接免除投保人主动交纳保费的义务。疫情封控等客观事由消失之后,投保人依旧没有及时完成保费缴纳、保单维护操作。

3. 保险复效并非投保人单方申请即可自动恢复效力。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中止后申请复效,若被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提升,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复效。复效环节保险公司有权就被保险人当下健康状况开展询问、安排体检,投保人应当配合完成如实告知与健康核查。投保人拒绝配合体检,双方无法就复效达成合意,保险合同不能恢复效力。

4.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状态下,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暂停。案涉疾病确诊发生在保单效力中止阶段,并未完成复效,理赔的前提条件并不成就,投保人理赔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律师价值

本案抓住保险复效的法律关键点,厘清宽限期、效力中止、复效三者法律边界;区分“申请复效”和“复效生效”不同法律后果,梳理投保人多项法定义务,向法庭说明复效属于双方新的协商缔约行为,并非单方权利;完整举证缴费催告、复效核保流程、账户异常不等于缴费不能等关键事实,帮助法院查清全案,规避保险公司承担不当赔付的法律风险,维护保险商事规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五、案件结果及意义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全部驳回投保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本案对于人身保险复效类纠纷具有参考价值。明确保险复效不是投保人单方即可实现的权利,申请复效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投保人应当履行配合健康核保的义务;投保人银行卡异常、客观疫情情形,不等于可以免除投保人主动维护保单效力的义务;保单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提示保险消费者,应当持续关注保单缴费状态,扣费账户异常要及时主动更换缴费方式,维护保单效力;申请保单复效时,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健康核查流程,否则将面临复效失败、无法获得保险保障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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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然律师,法学硕士,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法务会计师,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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