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轮滑爱好者 AXX前往景区单车乐园泵道滑行,该泵道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时,仅用于自行车、平衡车骑行。场地由 XX公司管理,委托 XX公司实际经营。 XX公司对外有偿开放泵道,允许轮滑、滑板爱好者入场使用,AXX在泵道滑行过程中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未果,AXX将 XX公司、XX公司以及承保公众责任险的 D 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XX公司、XX公司共同抗辩:轮滑属于高风险体育运动,AXX自愿参与,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自行承担后果;XX公司还提出,场地已经委托出去经营,自己不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方没有过错,保险赔付条件不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泵道原本是为自行车运动设计,经营者擅自变更场地用途,收费接纳轮滑爱好者入场,却没有按照轮滑场所对应的国家标准改造场地、增设防护设施,也没有设置醒目的专项风险提示,现场缺少具备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最终法院认定:AXX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自行承担主要责任;XX公司、XX公司共同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12.4 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上诉。
律师办案解析
很多文体游乐场所经营者有一个误区:只要是顾客自愿来玩极限运动,出事一律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不用赔钱。但通过本案可以厘清一个关键边界:自甘风险不能免除经营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它的前提是场地、设施符合该运动项目的安全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 1198 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属于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就算双方签了委托经营协议,这只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受伤的消费者,委托方和实际运营方都要对外承担责任。 本案的核心过错点:泵道的坡度、弯道、缓冲结构,是按照自行车、平衡车的技术标准修建,并不适配轮滑。商家有偿开放给轮滑使用,等于主动制造了新的特殊风险,那就必须配套对应防护、提示、专业管理措施。商家只改经营项目,不改场地安全配置,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AXX作为长期轮滑爱好者,清楚自行车泵道和专业轮滑场地的技术差异,依然选择进入滑行,没有尽到自我保护的审慎注意义务,对受伤结果存在主要过错,法院据此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简单总结裁判逻辑: 参与者明知运动风险自愿参加,要自担主要风险; 经营者不能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做安全改造、不充分警示,想用 “自甘风险” 直接免责,法律不支持。
律师提示
对游乐、体育场馆经营者
场地用途不能随意变更,不同运动项目的场地标准、防护要求完全不一样。如果要新增轮滑、滑板项目,必须对照国标改造场地、增加防护、配齐专业管理人员;
委托经营、外包运营≠甩锅,产权方、管理方依然负有监督义务,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受害人;
风险提示不能流于形式,针对变更用途带来的特殊风险,要做醒目、专项告知;同时配齐公众责任险,分散赔偿风险;
区分两个法律概念:自甘风险解决的是其他参与者之间的责任,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独立的责任体系,二者不能混同。
对运动爱好者
参与轮滑、滑板、泵道这类高危运动,先确认场地是否为本项目专用场地,不要盲目在自行车、平衡车泵道上轮滑;
留意场地有没有对应项目的安全防护、风险告知,保留购票记录、现场照片视频;
受伤之后,不要只以 “自甘风险” 自认倒霉,重点核查场地是否适配项目、设施是否合规,经营者有没有违规改造使用场地。
办案小结
这是体育游乐场所非常典型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全民健身背景下,泵道、滑板、轮滑这类项目越来越多,但经营者不能只想着增收,忽略场地适配性带来的安全隐患。 自甘风险不是经营者的 “免责金牌”,安全保障义务要和项目风险等级匹配。作为代理律师,这类案件的突破口,就是核查场地原始设计用途、是否变更使用范围、有没有按照项目标准配套安全设施,以此区分风险来源,合理划分各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