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勤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助财产保全促成调解,实现工程款高效回款
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 二〇二五年四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欠款纠纷,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前期在诉前调解阶段,刘学勤律师已经代理原告完成财产保全,冻结被告 24 万余元财产。案件正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委托刘学勤律师继续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提示:建设工程案件中,前期成功的财产保全,会成为后续谈判调解的重要筹码,有利于推动被告主动协商付款。
三、刘学勤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衔接前期保全成果,固定谈判优势
本案承接前期诉前财产保全工作,被告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律师依托已保全的财产作为谈判基础,向被告释X诉讼风险、败诉后果,为调解争取有利地位。
2. 参与法院主持调解,设计阶梯式付款方案
在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结合原告回款诉求,设计激励式调解方案:如果被告按期支付部分款项,原告自愿减免部分工程款;一旦逾期,则全部原始债权金额立即到期,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既给被告减轻短期付款压力,同时设置严厉违约后果保障原告权益。
3. 统筹诉讼费、保全费承担
在调解谈判中,争取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前期已经产生的保全费,维护原告的全部诉讼成本利益。
4. 将全部协商结果落实为法院调解书
将付款金额、付款期限、逾期加速到期、费用承担全部写入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具备直接强制执行效力,避免后续再次发生诉讼。
四、案件处理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1.被告应付工程款 237534.75 元;被告如在 2025 年 4 月底前支付 185000 元,原告自愿放弃剩余 52534.75 元;被告若未按期足额支付 185000 元,原告有权就 237534.75 元未付部分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借助前期财产保全,案件以调解结案,设置激励减免 + 逾期全额执行条款,既争取快速回款,又保留完整的强制执行兜底保障。
五、案件焦点与启示
1. 财产保全是建设工程案件调解谈判重要筹码
冻结对方企业账户之后,会直接影响企业资金流转,很大概率推动对方主动协商,不用走完完整一审、二审漫长流程,实现快速结案回款。
2. 调解可以设置 “附条件减免” 模式
可以约定按期付款即减免部分债务,逾期则按全额执行,兼顾双方利益,同时要写入调解书,才具备强制效力。
3. 保全产生的保全费,可以谈判由败诉 / 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诉讼,保全费属于维权合理支出,调解时可以一并争取由被告承担。
六、法律服务指引
建设工程工程款拖欠纠纷,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1.优先评估财产线索,把握时机申请财产保全;
2.保全之后优先开展调解,设计有激励、有违约惩罚的付款方案;
3.全部协商结果务必转化为法院调解书,保障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4.将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一并纳入调解谈判内容。
刘学勤律师专注处理建设工程、分家析产、商事合同类案件,可代理保全、一审诉讼、调解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