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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张卫军律师代理股东应诉,举证实缴出资,原告撤回全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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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卫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张律师迅速厘清案件脉络,精准锁定“实缴出资义务是否履行”这一核心抗辩点。通过指导当事人调取并提交关键的验资报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击破原告的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张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促使原告主动撤诉,不仅免除了当事人的债务风险,还大幅降低了诉讼成本,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因与第三人某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另案诉讼取得生效民事判决。因某公司未能清偿判决项下债务,原告某银行以被告邓某系某公司股东且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邓某在未出资的3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径行向原告支付。诉讼期间,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邓某在未出资的1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邓某委托张卫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邓某作为第三人某公司的股东,是否全面履行了实缴出资义务,以及是否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告某银行主张邓某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被告邓某则抗辩称,其作为股东已经依法履行了全部实缴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或未缴足出资的情形,依法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双方围绕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展开了激烈的举证与质证。

 

【裁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邓某在张卫军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向法庭提交了关键的验资报告等核心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其已经全面履行了实缴出资义务。面对被告提交的确凿证据,原告某银行认可了邓某已实缴出资的事实,其诉讼目的已无法实现。2026年10月10日,原告某银行主动向法庭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及第三人某公司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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