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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勤律师代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方缺席审理,为伤者争取九级伤残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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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勤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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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 二〇二四年二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系被告逆行、原告醉酒驾驶共同导致。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 83 天,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同时评定误工期 270 日、护理期 120 日、营养期 120 日。 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被告不在户籍地居住,无法正常送达。原告委托刘学勤律师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三、刘学勤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收集全套事故及人身损害证据,核算各项赔偿项目

接受委托后,律师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完整病历住院材料、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逐项核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法定赔偿项目。

2. 处理被告送达障碍,推动案件程序推进

被告不在户籍地居住,无法直接送达,协助法院完成送达相关程序,案件顺利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保障案件可以按期开庭。

3. 缺席庭审完整举证,论证赔偿计算标准

被告未到庭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庭审中提交全套证据,按照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张各项损失;结合事故认定书,主张被告应当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同时配合法庭,由法院依法对部分赔偿项目标准予以调整。

4. 厘清主次责任比例,明确赔付金额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一般承担 70% 赔偿,次要责任自行承担 30%,律师向法庭明确责任划分的法律适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伤残对应的各项损失。

 

四、案件处理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306814.80 元;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5693 元,原告承担 1005 元。

即便被告缺席没有出庭抗辩,原告九级伤残的主要赔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拿到生效判决,后续可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焦点与启示

1. 非机动车相撞同样要按事故责任赔偿

并非只有机动车才有交强险赔偿,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相撞,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划分主次责任,按比例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全部人身损失。

2. 发生人伤事故,务必及时做伤残及 “三期” 鉴定

受伤较重的交通事故,要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核心依据。

3. 肇事方躲起来不出庭,不影响伤者维权

被告失联、拒绝应诉,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受害人依然可以拿到胜诉判决。

 

六、法律服务指引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1.保存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情稳定后及时做伤残及三期鉴定;

2.分清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赔偿规则;

3.对方逃避处理、无法联系,及时起诉,推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4.按照当地人身损害标准逐项计算赔偿,最大化保护伤者权益。

刘学勤律师专注处理交通事故、商事合同、婚姻家事、继承分家析产等民商事案件,可代理保全、一审、二审、执行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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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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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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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1916号星耀城二期一幢20楼2001至2003室
刘学勤律师,男,汉族,法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现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是杭州市权益保障部门的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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