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除纠纷:代理被拆迁户,起诉政府强拆,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政府限期处理补偿事宜
一、案件详情
1.案件背景
我方当事人在本地建设两层砖混房屋,房屋地块之后被纳入学校建设规划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没有和当事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续行政机关出具危房紧急避险决定书,以房屋属于D级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在没有落实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将当事人房屋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被拆之后,既没有拿到补偿,也没有得到安置。当事人委托泰和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文远律师、余才能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且判令政府履行安置赔偿职责。律师接受委托核心代理目标:确认政府强拆行为程序违法,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2.双方争议/办案卡点
被告政府方答辩逻辑:案涉房屋经过鉴定属于D级危房,存在倒塌重大安全隐患;政府按照紧急避险相关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催告、公告全套程序,拆除行为合法;拆除之后会依法予以补偿。
办案核心卡点:本案行政诉讼的核心法律障碍:行政机关借用“危房紧急避险”程序,实质上处理征收拆迁项目;虽然做了危房鉴定,但是征收项目在先,没有落实补偿安置就直接拆除房屋;紧急避险程序不能规避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举证规则和民事案件不一样,行政机关持有绝大多数程序文件,普通老百姓很难收集全套证据。如果没有专业行政律师介入,当事人很容易败诉,房屋被拆之后,补偿安置诉求得不到司法支持。
3.办案机关核心意见
受理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地块早已列入学校征收规划范围;政府虽然出具全套紧急避险通知、催告、危房鉴定材料,但是作出紧急避险拆除决定之前,没有对当事人落实安置,没有给出明确补偿方案;该紧急避险决定书已经被上级法院另案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房屋已经被实际拆除,拆除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同时判令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就房屋补偿事宜依法作出处理。
4.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征收拆迁实务中,部分行政机关会借用危房、紧急避险名义实施征收拆除,绕开正常征收补偿流程。普通老百姓分不清征收法定程序和紧急避险程序的边界,行政诉讼举证、起诉期限、法律适用门槛很高。当事人委托行政专业律师,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补偿安置,维护自身房屋财产权益。
二、案件结果
1.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政府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案涉房屋补偿事宜依法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政府承担。当事人拿到确认强拆违法的生效行政判决,为后续协商补偿、申请赔偿打下坚实司法基础。
2.本案核心辩护/代理工作成果:①完整梳理征收背景、危房鉴定、全部通知催告、拆除全过程证据;调取另案确认紧急避险决定书违法的生效裁判文书;②法理上论述:征收项目在先,不能直接用紧急避险程序替代征收补偿程序;即便属于危房,实施拆除前也应当落实安置保障;③结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向法庭说明案涉拆除行为程序重大违法;推动法院判决确认拆除违法,同时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处理补偿问题。
3.后续配套权利保障方案:判决生效之后,如果政府到期不处理补偿事宜,可以继续代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针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处理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继续代理提起复议或者再次行政诉讼;协助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开展补偿协商谈判。
三、律师价值
1.法理层面:深度区分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与紧急避险排危程序的法律边界;解读行政强制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指出紧急避险不能用来规避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普通群众很容易被“危房就要拆”的行政说辞误导,律师厘清两套程序的适用条件,为案件胜诉奠定法理基础。
2.文书层面:起草行政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围绕征收背景、程序违法、补偿安置法定职责逐项论证;行政诉讼当中,书面法律意见是法官审理重要参考,完整文书帮助合议庭理清“以拆危代征收”案件核心争议。
3.证据层面:归集征收规划公示材料、全部紧急避险通知、催告文书、房屋拆除前后视频照片,调取关联案件生效判决书;固定政府没有落实安置补偿就直接拆除房屋的客观事实;把行政机关出具的全套文书作为我方证据,指出程序上的法律缺陷。
4.风险防控:识别房屋被拆除之后,补偿安置诉求全XX空的重大财产风险;识别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序风险;拿到确认违法判决,把行政机关补偿义务通过司法判决予以固定。
5.事务减负:律师包揽行政立案、证据整理、查阅关联卷宗、开庭全部代理工作;当事人只需要提供手上留存的文书、视频材料,不需要熟悉复杂的行政诉讼规则,减轻被拆迁群众的事务、心理压力。
6.长效保障:预判政府到期不履行判决、补偿处理决定不服、上诉等后续风险;告知当事人后续协商、复议、再次起诉完整救济路径;提示遇到拆迁时,完整保存全部通知、现场视频,不要轻易签署文件。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或家属遭遇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泰和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文远律师
1.房屋面临征收,行政机关以危房、紧急避险名义实施强制拆除。
2.房屋被强制拆除,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没有落实安置。
3.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要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4.收到危房排危、紧急避险各类通知,担心房屋被直接拆除。
5.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处理决定不服,需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泰和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文远律师长期办理行政强制拆除、征收补偿类行政案件,精通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相关法律规定;擅长区分征收程序与排危避险程序,全力维护行政相对人房屋财产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