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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二审:代理被告企业,合同相对性抗辩,二审维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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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合同二审:代理被告企业,合同相对性抗辩,二审维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一、案件详情

1.案件背景

两家建设XX企业,和案外光伏项目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在工程往来过程中,案外光伏项目公司委托两家XX企业,把一笔1990万元款项转付给我方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之后两家XX企业起诉我方企业,要求我方企业向其开具1990万元金额工程发票。一审法院审理之后,认定两家原告和我方企业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XX合同关系,案涉转款只是受托代为付款,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XX企业不服一审裁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泰和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文远律师接受我方企业委托,代理本案二审程序。律师的二审核心代理目标:论证原告主体不适格,双方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方没有向对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双方争议/办案卡点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逻辑:上诉人主张,该笔1990万元属于工程相关款项,我方企业实际收到该笔钱款,就应当向上诉人开具工程发票;一审裁定认定委托付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追加案外光伏项目公司作为第三人,要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继续实体审理本案。

办案核心卡点:本案核心法律障碍,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项下从给付义务,前提是双方存在对应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案涉资金来源于案外第三方委托付款,并非基于原被告之间工程业务产生。如果二审采纳上诉人观点,案件会发回重审,我方企业将陷入漫长实体诉讼,面临被判决开具大额发票、承担税务风险的不利后果。

3.办案机关核心意见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结合生效高级法院再审判决书、受托付款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案涉款项是案外第三方委托转付,两家上诉XX企业与我方代理企业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XX合同关系;开具发票属于从合同义务,应当由实际合同相对方来主张权利,故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商事案件当中,开具发票义务依附于基础交易关系,很多当事人混淆“收到过钱”和“双方存在合同交易”,仅仅以款项流转就起诉要求开具发票。普通企业面对二审上诉,不熟悉合同相对性、主从给付义务法理,很容易二审发回重审,卷入不必要的大额税务相关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希望二审守住一审程序胜诉成果,驳回对方起诉,避免企业卷入不必要的实体诉讼,规避税务法律风险。

二、案件结果

1.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我方企业无需应诉实体审理,没有承担开票义务,案件取得程序上完全胜诉。

2.本案核心辩护/代理工作成果:①调取高院生效裁判文书、受托付款情况说明,证明案涉1990万是第三方委托转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工程承包、工程服务的基础交易;②法理层面论证开具发票属于合同从给付义务,必须以双方存在对应的基础合同关系为前提,上诉人不是适格主张权利主体;③针对上诉人要求追加第三人的上诉意见,论证本案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程序问题,不需要追加第三人实体审理,完整提交二审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抗辩观点。

3.后续配套权利保障方案:预判对方申请再审风险,律师可以代理再审应诉;提示企业对于受托代收代付大额款项业务,务必备妥书面委托付款文件,区分受托过账和自身业务收入,防范后续被起诉要求开票的风险。

三、律师价值

1.法理层面:深度解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厘清“开具发票属于从给付义务,依附基础合同关系”的法律逻辑;区分受托委托付款过账行为和双方真实交易行为;引用生效类案裁判,论证仅存在资金流转,不等于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普通企业很容易被“收了钱就要开票”的朴素认知误导,律师从请求权基础角度击破对方全部起诉逻辑。

2.文书层面:起草二审答辩状、全套证据梳理、二审代理词,围绕原告主体资格、委托付款事实、发票从给付义务三大要点展开论述,书面文书帮助二审合议庭厘清程序争议,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结果。

3.证据层面:梳理高院生效判决书、受托付款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完整还原委托过账的完整事实;区分资金走向和法律关系,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工程业务往来,阻断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基础。

4.风险防控:识别我方企业卷入1990万元金额税务相关实体诉讼风险;识别受托代收代付资金,没有留存书面委托文件,后续被起诉主张开票的业务风险;案件胜诉同时,提示企业财务处理当中代收代付业务的合规要点。

5.事务减负:律师全权处理二审阅卷、文书撰写、开庭应诉,企业不需要投入人员应对二审程序,仅需要提供过往案件档案、银行流水材料,降低企业诉讼事务压力。

6.长效保障:预判对方申请再审、另案重新起诉的风险,提供对应应诉方案;提示企业财务:大额代收代付务必签署书面委托付款说明,财务做账区分自有营业收入和过账流水,防范后续衍生诉讼。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或家属遭遇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泰和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文远律师

1.仅仅存在资金过账、受托代收代付,被对方起诉要求开具大额发票。

2.对方混淆资金流转和合同交易,抛开基础合同直接主张开票义务。

3.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对方提起二审上诉,需要守住程序胜诉成果。

4.企业经常处理代收代付业务,想要规避后续被起诉主张开票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因委托转付款项,引发发票、工程款相关纠纷。泰和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文远律师长期处理建设工程、商事合同发票、款项往来纠纷,精通民法典合同编、民商事诉讼程序规则;擅长运用合同相对性、请求权基础抗辩,区分受托付款与真实交易,全力维护企业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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