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乙原系恋爱关系,未同居生活。交往期间,王X乙多次以各种理由向李XX借款。李XX基于信任,通过微信、某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王X乙提供借款。2023年3月,王X乙以微信账号被冻结为由,利用其母张XX的身份信息注册新某微信号,并指示李XX将后续借款转入该账号。2024年5月双方分手后,李XX多次催告还款未果。李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郭学好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2.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保全费一千余元等。诉讼中,李XX主动放弃了部分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将诉请本金变更为12.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甄别恋爱期间多笔转款的法律性质,以及被告张XX是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郭学好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整理了数十笔微信转账记录及双方聊天记录。在庭审中,郭律师主张:对于沟通中明确表达为“借”的款项,以及金额较大、用于非日常消费的临时性资助款项,双方存在隐性或显性的借贷合意,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对于单笔金额较小、用于日常生活的转款,虽属于情谊赠与,但大额资助部分被告曾承诺“若分手则返还”。此外,郭律师指出,张XX虽提供身份信息注册微信,但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并参与借贷或从中受益,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转款背景、金额、用途及事后沟通等因素,将款项分类认定。其中,明确借贷类及大额临时性资助类款项合计10.7万余元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王X乙应予返还;小额日常性生活消费类款项合计1.6万余元符合“情谊赠与”特征,不予支持返还。关于张XX的责任,因其未实际参与借贷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10.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余元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