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4月,WX甲雇佣CXX从事装车工作,约定月薪七千元。同年5月26日,WX甲指派CXX等人至挂有“某物流”牌子的场地,为某公司运营的线路货车装货。在货物装载完毕封车时,CXX因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不慎从四米多高的货车上摔落受伤,被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脑疝等严重创伤。CXX经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最终于同年8月16日医治无效死亡。CXX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先于其死亡,其兄弟姐妹C某甲等六人作为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WX甲及S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WX甲作为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责任,某公司将业务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承担40%责任,CXX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CXX的死亡结果与摔伤事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公司主张死亡医学证明未经法医鉴定,可能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其二,某公司在案涉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应如何认定,某公司抗辩其并非《劳务派遣合同》的发包方,主体不适格;其三,一审判决对WX甲、CXX和某公司的过错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某公司认为其仅存在间接的选任过失,承担40%责任畸重;其四,一审判决支持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XX摔伤后立即送医,伤情严重且治疗过程连贯,死亡结果与摔伤事故在时间和医学上具有直接关联,因果关系成立。根据案涉合同内容、实际工作地点及某公司在庭审中的自认,足以认定某公司与WX甲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某公司作为定作人,将装卸劳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WX甲,存在选任过失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酌定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未超出合理范畴。同时,受害人因提供劳务致死,其近亲属遭受严重精神痛苦,一审支持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