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周X原系劳动关系。2022年7月29日,双方就过往经济往来进行对账,被告周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确认欠付原告款项共计6.1万余元。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分两期还款的具体时间,并明确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需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相关费用。然而,欠条出具后,被告周X未能按约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郭学好律师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周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虽因被告缺席而未进行激烈的当庭辩论,但案件的核心审查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对账出具的欠条,能否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或欠款法律关系;其二,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标准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是否应予支持。郭学好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当庭提交了《欠条》等关键证据,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与款项交付经过,充分论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成立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本案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作为直接依据,且款项已实际交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因《欠条》明确约定逾期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且原告已实际发生该笔费用,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X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某公司归还欠款6.1万余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周X于同期限内向某公司支付律师费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被告负担。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