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袁X与被告马X因资金周转需要发生借贷关系,被告马X向原告袁X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此后,双方因合作终止产生投资损失争议,被告马X又出具《承诺书》,将前述借款与合作损失一并合计为欠款。原告袁X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起初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利息,并承担保全、担保等诉讼相关费用。被告马X则抗辩称,合作损失应当风险共担,且借款缺少转账流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释X法律关系,原告袁X选择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起诉,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仅主张返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对应的逾期利息。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并生效,即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第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第三,双方因合作产生的投资损失是否应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一并处理。被告马X主张借款缺少转账流水,且合作损失应风险共担,试图以此否认借款事实并拒绝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而原告袁X则主张借条与承诺书能够相互印证借款事实,且逾期利息的约定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袁X提交的借条、承诺书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双方借条仅约定逾期利息,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约定为银行利息三至五倍,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关于合作产生的投资损失,法院认定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马X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袁X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袁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马X负担一千余元,原告袁X负担一千五百余元。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