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当事人张X系一名持有合法经营许可证的店铺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张X因在店铺内销售果味电子烟,被某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刑事拘留。张X被羁押后,其家属心急如焚,遂委托某律所林莹律师团队作为张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林莹律师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此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张X,并在三十天内多次前往会见。通过深入沟通,林莹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了解了张X的经营模式、进货渠道以及销售果味电子烟的具体过程,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果味电子烟的销售金额认定以及张X在案件中的责任划分。首先,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林莹律师经仔细分析发现,在案无任何书面证据能够直接佐证具体的销售金额,现有证据无法准确核实实际销售数额。辩护人指出,必须严格区分正常合规电子烟与涉案果味电子烟的销售金额,坚决剔除无关款项,不能将店铺的整体营业额简单等同于涉案金额。其次,关于张X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林莹律师提出,张X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整个涉案环节中,张X仅负责终端销售,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这些焦点的厘清,直接关系到对张X是否应当批准逮捕。
【裁判结果】
林莹律师在明确辩护思路后,就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等核心辩护意见,与某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深入的沟通。同时,林莹律师向检察机关正式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及相关详实的证明材料。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人提交的意见后,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客观、合理,最终采纳了林莹律师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依法对张X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张X在被刑事拘留后的三十七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重获人身自由。本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