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 某曾是 XX 文化科技公司员工,岗位为虚拟艺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附带《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约定在职期间产出成果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归属公司。 2023 年 8 月,公司以内部测试为由,安排 XX 录制声音素材用于 XXI 训练项目,XX 曾就声音授权、授权费用和公司沟通,但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双方没有签署单独的声音授权协议。 XX 离职之后,在 2024 年 9 月发现:公司已经把自己的声音素材拿去训练 XXI 模型,生成 XXI 语音,使用在虚拟角色配音、直播、商场展示、Steam 商品等商业化场景中。XX 认为该行为侵害自身声音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0 万元、赔礼道歉。
XX 公司抗辩:案涉录音制品著作权归属于公司,使用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 XXI 合成后的声音保留 XX 的语调、发音特征,具备可识别性,属于声音权益保护范围;著作权约定不等于取得自然人声音的人格权授权,公司明知 XXI 训练、商用需要单独授权付费,未经 XX 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判决 XX 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一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 XXI 时代声音人格权纠纷,厘清了一条核心边界: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自然人本身的声音人格权益,是两套相互独立的权利,不能混为一谈。 很多互联网、虚拟人、短视频公司会形成一个惯性认知:员工在职期间,按照公司安排录制的音频,素材文件、录音制品著作权归公司,公司就可以随意拿去做 XXX、合成、商用。但这个理解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声音权益保护的核心标准:可识别性依据《民法典》第 1023 条第 2 款,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规则。哪怕声音经过 XXI 算法加工、重新合成,只要保留了该自然人独有的音色、语调、说话习惯,普通人听到之后能够对应识别到该自然人,就落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使用前必须取得本人单独同意。
知识产权协议只能约定财产性著作权利,不能自动取得人格权授权著作权保护的是音频这个 “作品载体”;声音权益是依附于自然人本身的人格利益,人格权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协议概括性地默认转让、许可使用。 就算录音文件著作权属于公司,想要拿这个声音去训练 XXI、生成 XXI 语音对外商用,仍然需要员工单独、明确的授权,最好单独约定授权范围、使用场景、使用期限、报酬。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事实:公司曾经和 XX 沟通声音授权、费用问题,说明公司主观上是明知 XXI 训练、商用需要另行授权,不属于善意不知情。
区分场景:工作录制素材≠无限授权员工配合公司录制素材,通常只是当时约定范围内的用途(比如本次测试、本次视频),不推定同意公司在离职后,无限期、跨场景、商业化 XXX自己的声音。超出当初约定使用范围的,依然需要二次授权。
律师提示
给企业(虚拟人、XXI、短视频、直播公司)
不要依靠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兜底条款,默认获得员工肖像、声音的 XXI 训练、克隆授权;想要采集、训练、商用自然人声音,务必签署单独的声音许可协议,写清楚:是否允许 XXI 训练、合成、使用场景、期限、是否可以转授权、报酬。
区分内部测试和商用:内部测试使用不等于可以直接上线直播、商品、广告等商业化场景。
员工离职之后,原有声音素材的使用权限,严格按照当初授权协议范围执行,没有约定 XXX的,不得擅自开展 XXI 语音训练。
给劳动者、主播、虚拟艺人
公司安排你录制声音、拍摄素材时,看清授权文件,区分是 “单次项目使用” 还是 “允许 XXX、永久商用”;
保留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当初录制的用途,如果当时明确只是临时测试、内部使用,不等于同意后续 XXI 商用;
一旦发现自己声音被 XXX商用,固定证据(录屏、公证取证),可以主张停止侵权、赔偿、赔礼道歉。
办案小结
随着 XXI 语音、数字人行业快速发展,“拿员工素材训练 XXI” 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本案裁判规则给行业划下清晰红线:著作权管的是音频文件这个作品,声音权益保护的是自然人本身。 作为律师,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点,就是区分权利属性、核实授权范围、判断 XXI 声音是否具备可识别性。概括式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不能成为企业擅自 XXX他人声音的免责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