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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李岩律师代理王XX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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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迅速阅卷并会见王某甲。首先,精准指出被害人杨某丙在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降低了王某甲的主观恶性评价;其次,积极促成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后,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尽辩护意见,强调王某甲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符合微罪不起诉条件。李岩律师的专业判断与有效沟通,成功促使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为王某甲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对其未来的负面影响,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XX年4月20日23时许,在某市某区某酒吧内,王XX与陈XX同桌饮酒。杨XX加入该桌并坐在两人身边,向王XX、陈XX索要打火机。王XX与陈XX表示没有打火机后,杨XX试图在两人裤兜中寻找,随后用手比成“手枪”形状指向王XX头部。王XX将杨XX的手扒开,陈XX推搡了杨XX上半身。随后,杨XX与王XX、陈XX发生互相推搡及殴打。打斗过程中,王XX从正面抱住杨XX头部,陈XX从后方抓住杨XX肩部,导致杨XX头部撞击到椅背,造成其左眼眶下壁受伤。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XX、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后,以王XX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XX的行为性质及是否应当提起公诉。首先,被害人杨XX在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其强行翻找他人裤兜并用手比划“手枪”指头,具有挑衅性质,这对案件定性和主观恶性评价有重要影响。其次,王XX在冲突中抱住被害人头部导致其撞击椅背受轻伤二级,客观上造成了伤害结果,但本案系日常琐事引发的突发冲突,王XX并无预谋,主观恶性较小。最后,王XX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如何综合评价上述情节,并依法适用微罪不起诉制度,是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王XX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该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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